企業中常見的勞動糾紛有哪些?
答:一、勞動糾紛又稱勞動爭議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爭議。
二、常見的勞動糾紛類型
具體詳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處理勞動糾紛,有以下幾個方式:第1、雙方自行協商。雙方通過協商方式自行和解,是當事人應首先爭取解決爭議的途徑。當然協商解決是以雙方自愿為基礎的,不愿協商或者經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當事人可以選擇調解程序或仲裁程序。第2、調解程序。當事人可以向本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程序是自愿的,只有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才能受理該案件; 當事人可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另外,工會與用人單位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不適用調解程序,當事人應直接申請仲裁。第3、仲裁程序。若經過調解雙方達不成協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仲裁程序是強制性的必經程序,也就是說,只要有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且符合受案條件,仲裁委員會即應予受理;當事人如果要起訴到法院,必須先經過仲裁程序,未經過仲裁程序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第4、法院審判程序。當事人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一般勞動糾紛主要就是工傷導致的,然后勞動合同這一類型的糾紛。
勞動爭議糾紛的分類有哪些
1、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而產生的勞動糾紛。
此外,根據勞動糾紛當事人是否為多數和爭議內容是否具有共性來劃分,勞動爭議糾紛還可以分為集體勞動糾紛和人勞動糾紛,等等。對仲裁裁決書不服應在15日內向法院起訴。過期,法院將不再受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精神,勞動爭議案件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是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當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中國于20世紀50年代初期曾建立勞動爭議處理制度,1950年勞動部發布過《關于勞動爭議解決程序的規定》,采用協商、調解、仲裁和人民法院審理等程序處理勞動爭議。1956~1986年改用來信來訪制度處理勞動爭議。這帶來諸多問題:浪費人力、物力和使糾紛久拖不決。
80年代實行改革開放政策后,勞動爭議不斷增加。1987年7月,國務院發布《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恢復了在國有企業中的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后,勞動關系發生了變化,勞動爭議大量增加,1993年7月,國務院頒布了《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勞動爭議處理制度擴大到了各種性質的企業之中。
解決勞動爭議的方法有哪些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可按照以下幾個方式解決:
(1)雙方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在自愿基礎上進行協商,達成協議。
(2)調解程序。雙方不愿自行協商或達不成協議的,可自愿申請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從當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仲裁申訴時效中止,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在30日內結束調解。仲裁申訴時效從中止的30日之后的次日繼續計算,對調解達成的協議自覺履行。調解不成的可申請仲裁。
(3)仲裁程序。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均可在法定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庭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作出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調解書或裁決書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程序是人民法院處理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說,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沒有經過仲裁程序的勞動爭議案件。
(4)訴訟程序。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在規定的期限內,可以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法院審判程序是勞動爭議處理的最終程序。
勞動爭議常見問題
法律主觀:
勞動爭議問題有哪些 (一)勞動仲裁機構獨立性不夠 勞動仲裁機構在設立上沒有行政級別,導致在同一個行政區域類有多個勞動仲裁機構,相互之間不干涉,其性質既具有司法性質,又具有行政色彩,介乎兩者之間,然而卻沒有 公司 的性質,所以說勞動仲裁機構沒有獨立的性質。這會導致多種國家力量對其管理,從而使得其立場不夠堅定,不能獨立的行使仲裁職能,也難以維護勞動者的真正權益。再者,仲裁人員在現實當中多由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人員兼任,其立場更加難以顯示仲裁機構的公正性。 (二)仲裁中工會和用人單位代表職能不斷退化 隨著我國經濟不斷的增長,人們維權的欲望和知識也有了較大的提升,為適應這一趨勢,勞動仲裁委員會也將工會和用人單位列入 仲裁程序 中來,但是由于仲裁機構的特殊性,沒有獨立的財政,人事等重要資源,使得其立場不夠堅定,很大程度上受到勞動保障部門的影響,從而也忽視了工會跟用人單位代表,也由仲裁機構人員一方具有話事權。這種三方代表怎么能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剩下的只是一個空的程序,浪費人力物力,也使程序變的繁瑣但卻不能維護勞動者的權利,這顯然已經違背了當初設立勞動仲裁機構的初衷。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讀者到 進行 法律咨詢 ,專業的律師團隊會及時為你解答疑惑,讓你能夠及時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六條
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起訴勞動者情形
1、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的糾紛。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實際卻已經形成了勞動關系之后發生的糾紛。3、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一、勞動爭議可以起訴的情形是什么 法院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和處理一般民事糾紛一樣,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其主要程序有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等。以下勞動爭議可以直接起訴: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 (3)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二、勞動爭議訴訟條件具體如下所述: (1)起訴人必須是勞動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即用人單位或勞動者。 起訴是與勞動爭議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勞動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因此,相互形成勞動法律關系的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行政和勞動者,都可以作為起訴人提起勞動糾紛訴訟。 (2)必須有明確的被告 勞動爭議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必須明確被訴人即對方當事人。如果原告不知道是誰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則會出現無人應訴的情況,也無法進行訴訟,人民法院也無從審理。 (3)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向人民法提起訴訟所要求解決問題。 (4)必須經勞動爭議仲裁機關仲裁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能就勞動爭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只有先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后,不服仲裁裁決的,才有權起訴。 (5)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限內提起訴訟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應當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超過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逾期的,則應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予以說明。 雖然很多時候我們會直接說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糾紛就屬于勞動爭議,但就算屬于勞動爭議,也不是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因為針對這一類特殊的糾紛,規定了仲裁前置的程序。也就是說,在處理這類糾紛的時候,需要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結果不服的,規定時間內才能向法院提起勞動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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