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之后,用人單位沒有正當理由就不能夠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否則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一、企業提前終止勞動合同怎么賠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二、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條件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1個月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3、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并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4、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不續簽(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內容),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金,用人單位不續簽,需要支付補償金(每工作一年支付1個月工資)。三、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的交接手續不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對合同解除時,應該辦理些什么樣的手續,并不能非常清楚,以至于在現實工作中,勞資雙方往往因此產生許多爭端。現就勞資雙方解除勞動合同時應履行的手續作一總結:對于勞動者來說,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辦理如下手續:(一)按勞動法規定的時間與要求,提前給用人單位發出書面解約通知。如正常情況下,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二)進行工作、業務交接。(三)清理債權債務關系。對于用人單位來說,除提前解約也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外,還要注意辦理如下手續:1、及時結算工資、經濟補償金。2、工作、業務的交接。3、員工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4、清理債權債務關系。5、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證明書應該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者解除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書中客觀的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用人單位提前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那么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 (一)在 試用期 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 勞動關系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 勞動合同無效 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勞動合同終止 : (一) 勞動合同 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 養老保險 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 營業執照 、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其他情形。
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按照<<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資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經濟補償作為 賠償金 。
法律客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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