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公司可以進行調崗降薪嗎
法律主觀:
《 勞動合同法 》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 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也有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 解除勞動合同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與公司協商不成的,可以考慮通過勞動仲裁解決.
法律客觀: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調崗降薪能申請勞動仲裁嗎
孕期調崗降薪可以勞動仲裁。懷孕期間用人單位可以基于保護女職工的原則,在減輕勞動量、改善相應的工作條件的基礎上調整懷孕女職工的工作崗位,但不能降薪,同時非孕婦意愿不能強行調崗。強行調崗降薪協商不成的,職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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