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女工是哪三期2023
女職工“三期”指的是孕期、產期、哺乳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非過失性解除)、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三期女工是哪三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非過失性解除)、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所謂孕期,是指婦女懷孕期間;產期,是指婦女生育期間;哺乳期,是指從嬰兒出生到1周歲之間的期間。根據本條規定,婦女只要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就不得根據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二、女職工“三期”在勞動條件方面給予特別照顧 根據女職工“三期”比一般女職工特殊的這一特點,國家在對普通女職工進行特別勞動保護的基礎上,對“三期”女職工增加了更多的更為人性化的保護措施,要求用人單位對“三期”女職工給予特別照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適當減輕勞動量 《勞動法》第61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钡?3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薄杜毠趧颖Wo特別規定》第6條第1款規定,“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2.不得安排加班或上夜班 《勞動法》第61條規定,“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钡?3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6條第2款規定,“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钡?條第1款規定,“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nbsp; 3.設立相關的休息室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10條規定,“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nbsp; 此外,《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26條第1款規定,“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并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睆姆ɡ斫嵌壬现v,立法本意是用人單位除了法定的特別照顧以外,還應根據“三期”女職工的人數,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在法定特別照顧的基礎上,對“三期”女職工增加更多的福利。比如,從事立位作業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在其工作場所設置休息座位,安排其進行工間小休;應盡量改善哺乳女職工的膳食和工作環境,提供飲用熱水,保證工作場所空氣新鮮、干濕適宜、陽光充足等。 在實務中,有很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女職工“三期”保護的認識存在著一定程度的誤區,認為女職工只要是在“三期”期間,就相當于拿了“免炒金牌”,在任何情況下,用人單位都不得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事實上并非如此,國家實行對“三期”女職工的特殊保護,是有限保護,而非無限保護。
女職工三期待遇的規定
女職工 “三期”指的其實就是孕期、產期、哺乳期,但很多女性對于“三期”即孕期、產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時期的休假、 工資 發放、 勞動合同 的履行及解除問題等都不是很清晰地了解,有的甚至還不知道是哪三期,為此,整合了相關勞動保障資料,做了一期關于婦女權益保障,下面是分析解讀關于三期的相關問題,希望能為女性職工維權提供一些法律參考。 “三期”期間,女職工享有哪些假期?具體規定如何? 女職工屬于特殊群體,在“三期”期間國家均有明確的休假規定,主要包括: 產假 、流產假。 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8條規定, 女職工產假 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2012年04月18日,《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已經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擬將產假由90天增至98天。 據醫務部門的證明,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為了保胎女職工有權請假嗎? 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范圍內的懷孕妊娠反應厲害及需要保胎的,經醫師開據證明批準休息的,按 病假 處理,期間的醫療待遇按 醫療保險 待遇處理。6個月以內的按規定領取 病假工資 ;超過6個月的,按規定領取疾病救濟費至生育之日。從生育之日起停發疾病救濟費,改發 產假工資 ,并同時享受其他生育待遇。產假期滿后仍需病休的,從產假期滿之日起,繼續發給疾病救濟費,其病假時間應與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時間合并計算。 此外,女職工子宮外孕、葡萄胎系屬于病理現象,不屬于正常懷孕或流產,因此需要停工休息的,也應按病假待遇處理。
勞動法女職工三期法定假規定
法律主觀:
《安徽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1990年5月19日公布的《安徽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同時廢止。具體有哪些規定?下面跟小編來了解一下!產假假期(一)正常分娩的,休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二)難產或者實施剖宮產手術分娩的,增加產假15天;(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四)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休產假15天;(五)懷孕滿4個月不滿7個月流產的,休產假42天;(六)懷孕7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休產假98天;(七)《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產假。經期女職工因月經過多或者痛經不能正常上班,申請休息的,用人單位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女職工特殊衛生保護,向女職工發放必要的衛生用品。懷孕期懷孕期(一)不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二)將其在勞動時間內按規定進行的產前檢查時間,計入勞動時間;(三)對不能適應原勞動的,適當減輕其勞動量,或者經本人提出,為其調整適宜的勞動崗位;(四)對懷孕不滿3個月且妊娠反應嚴重,或者懷孕7個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安排其休息1小時;(五)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不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哺乳期(一)不延長其勞動時間,不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二)實行工作量定額的,相應減少其工作量。(三)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其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前款規定的哺乳時間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開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為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計入勞動時間。更年期女職工更年期綜合癥癥狀嚴重,不能適應原崗位工作,申請減輕工作量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和實際情況給予適當安排。婦科檢查婦科檢查用人單位應當每1至2年為女職工安排1次婦科疾病檢查。檢查時間計入勞動時間,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法律客觀:
女職工三期保護,指孕期、產期、哺乳期保護;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女職工在休產假和哺乳假期間影響工資晉級的,在產假、哺乳假期滿后,經單位考核并試工合格的,應當予以晉級,補足晉級工資;經單位考核或試工不合格的,由單位安排適當的工作,保留原工資等級。女職工因產前檢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正常勞動支付工資。女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依法享受休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工資。女職工執行計劃生育政策應享受獎勵或違反計劃生育規定應予處罰的,其懷孕、生育期間的待遇,按照計劃生育的有關規定處理。北京市還規定,勞動者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或者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應當將勞動合同的期限順延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為止。律師提醒:用人單位應注意,在女職工三期內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即使該職工不能勝任本職工作。但是如果女職工存在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對公司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則不在法律保護范圍之內。知識延伸——女職工三期保護具體規定根據《勞動法》第29條之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與之解除勞動合同。為了確保女職工的權益,《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原勞動部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和《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均規定:女職工的勞動合同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到期的,應自動延續到女職工“三期”屆滿為止。產期:《勞動法》第62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哺乳期:《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規定,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時間,每次三十分鐘?!秳趧臃ā泛汀杜毠趧颖Wo規定》中還規定了,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孕期:《勞動法》第61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杜毠趧颖Wo規定》還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對于懷孕7個月和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還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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