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的8種情形: 1、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 2、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 3、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 5、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例如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其程序不合法,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沒有經過民主程序制定、規章制度沒有向勞動者公示,解除勞動合同沒有通知工會都視為沒有經過合法程序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雙倍經濟補償金(賠償金); 8、用人單位違法終止勞動合同,例如,勞動者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視為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雙倍經濟補償金(賠償金)。
法律客觀:《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規定,我們作為工作者都應該明白,如果我們直接被公司辭退,通常這種情況下,我們是可以得到一筆經濟上的補償金的,以下為大家分享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規定1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規定2一、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規定是怎樣的
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38條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也就是一倍。除勞動合同法38條之外的理由,勞動者提出解除,無經濟補償金。只有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才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濟賠償金的計算方法是合同解除前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乘以勞動者工齡的雙倍,也就是經濟補償金的雙倍。
例如,農村的老張在城里某物業公司工作,月工資固定是4000元,在物業公司干了10年,如果單位無故辭退老張的話,就需要支付給老張經濟賠償金,計算方法是4000元*10*2=80000元,老張一次性可以拿到8萬元的經濟賠償金。
二、勞動者拿到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具體下來,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未滿時,解除勞動合同的,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被解雇;如果說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五年,在第三年的時候,單位就解雇員工,那么就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2、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如果勞動者被診斷為職業病,單位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旦解除,就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主要特殊是勞動者患職業病。如果只是普通的病,在醫療期滿之后,單位還是可以正常解除。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這是對女職工的特殊保護,此時不管勞動合同期限是不是已經屆滿,只要在這期間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都要支付經濟賠償金的。
4、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這里面,只要勞動者在醫療期內,也不論勞動合同期限是不是屆滿,單位都不能單方解除合同,否則就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三、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按照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但勞動者不愿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于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由于勞動者的過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所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規定3雙倍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什么
解除勞動關系違反法律規定的,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即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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