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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三期女工不得安排從事晚班(婦女在三期應受哪些特殊保護)

首頁 > 勞動人事2024-09-04 10:03:17

勞動法三期女員工規定

法律主觀:

女性在職場中并不是天生就比男性弱,她們只是承擔了更多的家庭責任,不過,為了消除女性職場歧視依然任重而道遠,我國為了保障女性員工的權益,做一如下一些哺乳期的規定。勞動法及其他法規關于女員工哺乳期規定:1、《勞動法》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2、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規定: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女職工在哺乳時間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其間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3、《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規定了對女職工哺乳期的保健內容:(1)宣傳科學育兒知識,提倡4個月內純母乳喂養。(2)對有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工,應保證其授乳時間。(3)嬰兒滿周歲時,經縣(區)以上(含縣、區)醫療或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兒,可適當延長授乳時間,但不得超過6個月(4)有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點。(5)有哺乳嬰兒5名以上的單位,應逐步建立哺乳室。(6)不得安排哺乳女職工從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中所指出的作業。勞動法產假規定第一條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根據勞動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等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由本條例附錄列示。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需要調整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公布。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改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禁忌的勞動,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合理安排懷孕女職工的休息時間,或者相應減少其勞動定額;經與女職工協商一致,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第六條女職工懷孕7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的產前檢查時間算作勞動時間。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2周;難產的,增加產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2周。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含人工流產)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含人工流產)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產假。第八條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女職工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前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第九條女職工哺乳(含人工喂養)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以下稱哺乳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日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間女職工安排不少于1小時的時間作為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日增加1小時的哺乳時間。第十條國家鼓勵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每2年至少安排1次女職工進行婦女常見病檢查,檢查時間算作勞動時間。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用人單位執行本條例附錄所列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醫療機構執行本條例附錄所列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第三條第三項、第四條第二項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用人單位執行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會、婦聯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協助行政部門開展工作,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本條例第十二條的職責分工,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處以罰款,或者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給女職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構成犯罪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同時廢止。

法律客觀: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
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女職工三期是什么意思

摘要:很多公司對女職工會有很明顯的偏見,在面試的時候經常會問女性是否結婚,是否生育過,因為法律對女性職工有特殊的三期保護。那么,女職工三期是什么意思呢?女職工“三期”指的是孕期、產期、哺乳期。下面為大家進一步介紹女職工三期相關內容。女工三期是什么意思
女職工三期是指孕期、產期、哺乳期。所謂孕期,是指婦女懷孕期間;產期,是指婦女生育期間;哺乳期,是指從嬰兒出生到1周歲之間的期間。
國家對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女職工在三期的,除過失性辭退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以經濟補償為基礎支付兩倍賠償金。
女職工三期時間是多久
一般情況下,孕期的假期是15天,產期和哺乳期加起來是84天,三期休假的假期加起來一共是99天。
女職工三期的保護
根據女職工“三期”比一般女職工特殊的這一特點,國家在對普通女職工進行特別勞動保護的基礎上,對“三期”女職工增加了更多的更為人性化的保護措施,要求用人單位對“三期”女職工給予特別照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適當減輕勞動量
《勞動法》第61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第63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6條第1款規定,“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2、不得安排加班或上夜班
《勞動法》第61條規定,“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第63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6條第2款規定,“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第9條第1款規定,“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3、設立相關的休息室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10條規定,“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此外,《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26條第1款規定,“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并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從法理角度上講,立法本意是用人單位除了法定的特別照顧以外,還應根據“三期”女職工的人數,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在法定特別照顧的基礎上,對“三期”女職工增加更多的福利。比如,從事立位作業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在其工作場所設置休息座位,安排其進行工間小休;應盡量改善哺乳女職工的膳食和工作環境,提供飲用熱水,保證工作場所空氣新鮮、干濕適宜、陽光充足等。
在實務中,有很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女職工“三期”保護的認識存在著一定程度的誤區,認為女職工只要是在“三期”期間,就相當于拿了“免炒金牌”,在任何情況下,用人單位都不得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事實上并非如此,國家實行對“三期”女職工的特殊保護,是有限保護,而非無限保護。
女職工三期的工資計算
如果女職工被解除勞動合同后,未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可視為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合同時間應確定至女職工“三期”期滿之日。如女職工“三期”期滿之日勞動合同期限尚未屆滿或者雙方僅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支付女職工工資至“三期”期滿之日,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辭退“三期”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三期”工資如下:
1、孕期工資,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工資管理暫行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停工津貼確定,即“生產經營正常的企業非因職工本身過失造成停工,在停工期間未能調配職工做其他工作的情況下,停工企業應按下列標準發給職工停工津貼:(一)停工在六個工作日以內(含六個工作日)的,按職工停工前一個月職工本人平均實得日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給職工;(二)停工超過連續六個工作日以上的,從第七日起按停工前三個月職工本人平均實得日工資的百分之六十支付給職工。”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孕期工資。
2、產期期間的工資,按原工資待遇。
3、哺乳期工資依《廣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規定按不低于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工資。

解讀2019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于2012年4月28日由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第619號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對于1988年實施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到底有什么不同?

  一、《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實施日期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于2012年4月28日由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第619號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即實施日期為2012年4月28日。

  二、禁止懷孕7個月以上的加班和夜班

  原規定為“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一般”顯然就會有“例外”,所以很多單位還是會安排加班和夜班。新規定則用詞很堅決,刪除了“一般”兩字,規定“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做了明確的禁止性規定。

  三、“三期”內降工資與解雇的規定

  原規定(即1988年實施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下同)為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由于規定的是不能降低“基本工資”, 實踐 中很多用人單位將“基本工資”外的其它工資降低,損害員工的合法權益。新規定對此進行了明確,規定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明確了不得降低工資,不再是“基本工資”了。

  四、產前檢查算作勞動時間

  實踐中很多懷孕女職工請假去做產前檢查,用人單位還視為事假扣除工資,實際上原規定和新規定對此都有明確,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的產前檢查時間算作勞動時間,以后碰到單位要扣工資就大膽的說“NO!”

  五、產假延長至98天

  原規定為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新規定參照國際勞工組織有關公約關于“婦女須有權享受不少于14周的產假”的規定,將生育產假假期延長至14周(即98天)。產前休假、難產、多胞胎生育的規定保持不變。有些人認為晚育假不見了,認為新規定坑爹,其實這是誤解,原規定本來就無晚育假規定,這是計劃生育獎勵措施,由各省計劃生育條例自行規定,具體享受天數按照本省規定執行。

  六、關于流產假

  新規定和原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基本上一致,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原規定為15-30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七、關于產假工資和流產假工資

  原規定為產假期間,工資照發。后來由于《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實施以及各地出臺生育保險規定,所以,新規定對參加生育保險女職工和未參加生育保險女職工的產假期間待遇和相關費用支出分別作了規定。關于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關于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八、生育醫療費的承擔

  原規定為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隨著生育保險相關規定出臺,負擔方式已和原規定有所不同。新規定為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九、關于哺乳時間

  原規定和新規定關于哺乳時間基本一致,用詞稍有不同。原規定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新規定無此規定。

  十、哺乳期加班和夜班規定

  原規定為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新規定更嚴格,刪除了“一般”二字,規定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十一、禁止性騷擾規定

  原規定無此內容,新規定增加了此項內容,規定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十二、關于違反計劃生育規定

  原規定為女職工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新規定刪除了此內容,不過,只要計劃生育政策不改,實踐中違反計劃生育規定要享受相關待遇仍不太可能。

  十三、用人單位法律責任

人事里三期是什么意思

三期是指孕期、產期、哺乳期。我國法律鑒于對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對這三個時期女職工的工資及相關待遇做了特殊保護。
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哺乳期應為十二個月,即從嬰兒出生之日起至滿一周歲。在這期間單位每天是要給時間給女工進行哺乳的。有些單位是半天,有些是按小時來計的。
并且在此期間所在單位繼續給發工資的。女職工產假為90日,其中產前休息15日,難產增加產假15日,多胎生育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如果孕婦所在崗位對胎兒及母體有危害,單位應暫時把職工調離此崗位。
哺乳期時間定為一年,每班工作應給予其兩次授乳時間,每次純授乳時間,單胎為30分鐘。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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