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育產假多少天2023年
晚婚晚育的產假時間是98天,一般情況下每個地方的晚育假是不同的,一般是15到30天之間,具體看當地的規定,晚育假包括雙休日,但不包括法定節假日,在產假期間也是有工資的。
目前國家已經取消了晚婚晚育假,婚假和產假按照法律規定內容執行。
產假規定: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產假待遇
第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
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
第二,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于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準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第三,產假,生育津貼
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標準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企業或單位支付,標準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
產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來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并不相等,所以有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簡單說來就是:
1。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準,下同)高于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員工就OK,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
2。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于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然后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
第四,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三十條
婦女享有國家規定的產假。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婦女,所在單位應當在勞動時間內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第三款
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第九條
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晚婚晚育陪產假多少天
不同地區對 陪產假 的規定是不一樣的: 關于晚婚 晚育產假多少天 這個問題不同地區政策不一樣,一般可帶薪休假 上海 陪產假規定 :陪產假是晚育護理假 按照上海市的有關規定陪產假實際上叫做晚育護理假。 法律依據是《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三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 產假 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 晚婚假 期間享受 婚假 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 注意,只限晚育,不是晚育的就沒有這個假期。 深圳 市 勞動法 關于男士陪產假的規定 女職工 滿23周歲依法登記 結婚 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孩子(包括生育雙胞胎和多胞胎)的初產婦,可延長產假30天,并給予男方護理假10天。 河北: 晚婚晚育 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 《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 公民晚婚晚育,應當獲得獎勵。 按 法定結婚年齡 推遲三年以上結婚的為 晚婚 ;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第一次生育的為晚育。實行晚婚的,獎勵婚假十五天;實行晚育的,獎勵產假四十五天,并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獎勵婚、產假期間,享受正?;?、產假待遇。 重慶:護理假7個工作日《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晚育者產假期間,男方所在單位應給護理假七個工作日,護理假視為工作時間。陪產假放多少天還是要看你男人愿意放多少天,最好能陪出月子就好了,和孩子好好培養感情。
重慶市晚婚晚育產假多少天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2012年4月28日實施)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另外加各省、直轄市自行規定晚育的獎勵天數。重慶市的獎勵20天。
《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2002年9月25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通過 2005年9月29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 2005年9月29日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05]第32號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條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晚婚的職工,增加婚假十個工作日;晚育的婦女,增加產假二十個工作日。增加的婚假、產假視為工作時間。晚婚、晚育的職工,所在單位可給予一次性獎勵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并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產假期滿后可連續休假至子女一周歲止,休假期間的月工資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
晚育者產假期間,男方所在單位應給護理假七個工作日,護理假視為工作時間。
晚婚晚育年齡產假
一、我國晚婚晚育的年齡是多少
01
現行規定是根據中國的婚姻習慣和實行計劃生育,控制人口增長的要求確定的。
02
晚婚對控制人口數量的作用主要是縮短婦女的生育期,有利于減少生育量;拉長兩代人的間隔,相對減少同一時點生存的人口數目。晚婚是實行計劃生育和控制人口增長的重要內容之一。
03
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男25周歲、女23周歲后結婚為晚婚,晚婚生育是晚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二、晚婚晚育產假的規定有哪些
01
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晚婚晚育應予鼓勵。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明確規定了晚婚晚育都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婚假、生育假,延長的獎勵婚假和獎勵生育假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獎勵婚假和獎勵生育假,指公民因晚婚晚育而享受的特別獎勵休假,休假期間,工資、獎金一般照發。
02
目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條例和辦法中都有對晚婚晚育者進行獎勵優待的具體規定。國家規定的基本婚假一般為3天,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在此之外都又規定了晚婚獎勵假,時間有長有短。
03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女職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法定晚婚晚育產假。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此基礎上又對晚育的婦女規定了晚育假,即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給予適當延長產假的獎勵,各省獎勵的時間差距較大。
04
已婚女員工正常生育的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產后假75天);難產的增加15天,為105天;雙胞胎或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產假30天(已婚婦女年滿24周歲初育的為晚育)。
05
女員工妊娠不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為15天至30天,妊娠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產假為42天;懷孕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產假90天,其中包括產前休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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