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性裁員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經濟性裁員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實質性條件: 1.依照規定進行重整。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 4.其他因 勞動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 的。 二、程序性條件: 1.必須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 2.必須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 3.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經濟性裁員的判定是什么
用人單位因以下原因裁減員工的屬于經濟性裁員: (一)依照 企業破產法 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 勞動合同 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 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 法規 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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