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辭退員工失業金怎么補償
單位辭退員工失業金補償標準如下:
1、若員工存在過錯的,則可以不賠償;
2、若員工不存在過錯的,則按員工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補償半個月的工資。辭退是用人單位解雇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于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強制措施;
3、非正當理由辭退
員工在工作的時候,都要簽訂勞動合同,既然是合同,那么里面的內容必定是雙項的。在員工沒有任何違規法律規定行為的情況下,開除就意味著違反勞動合同,應該按照勞動法進行賠償。正常情況下是按照工作年限進行,一年就是一個月工資,未滿一年超過六個月按照一月計算,未超過六個月按照半月計算。如果工資高于當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三倍,則按照三倍標準支付,最高不超過十二個月;
4、特殊理由辭退
一般情況下有三種辭退理由,一是正當理由辭退,不用任何賠償需提前告知;二是非正當理由辭退,按照月工資標準賠償;三是特殊理由辭退,可以選擇賠償或者提前一個月告知。其中的特殊理由,主要包括勞動者因自身原因無法勝任工作,而公司也無法安排其他工作;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勞動者能力不足,經培訓或調崗仍無法改變。這個時候可以提前一個月告知,或者直接給一個月工資賠償。
公司辭退員工補償金支付條件: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除外,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綜上所述,辭退補償不屬于職工薪酬,不管是何種類型的職員被辭退,若是并非是由于職員的緣故,此時是一定需要支付相應的經濟賠償金的。至于單位在辭退職員時需要支付的賠償數額,一般在與職員簽署的勞動合同之中就有明確的約定。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失業補償金怎么算
失業賠償金一般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資標準來計算具體金額。公式為: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工作年限的計算標準是: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
2、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標準支付。
月工資的計算標準是: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為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資,工資計算標準最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1、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相關法規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
2、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
4、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
綜上所述,失業補償金是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賠償金怎么算
失業保險金如何計算
失業保險金的計算公式為:當期失業保險金=當期繳費基數×繳費比例。而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通常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當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而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人員,其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保險怎么交
摘要:本文詳細介紹了失業保險交納的方式,包括失業保險繳費的條件、繳費的方式以及繳費的細節等,以期幫助大家了解失業保險交納的全部程序。
1. 失業保險繳費的條件
2. 失業保險繳費的方式
3. 失業保險繳費的細節
1. 失業保險繳費的條件
失業保險繳費是指在失業保險法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失業保險費用,以獲得失業保險待遇的行為。失業保險繳費的條件是:本人年滿16周歲,且未滿60周歲;本人具有支付失業保險費用的能力;本人實際就業的單位或者本人實際從事勞動活動的單位,應當在失業保險登記機關登記備案;本人被認定為失業的;本人的就業狀況發生變化的。
2. 失業保險繳費的方式
失業保險繳費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單位代繳,一種是個人自行繳納。
(1)單位代繳
單位代繳是指單位按照失業保險法規定,按月繳納失業保險費用,并將繳費憑證交至失業保險登記機關。單位代繳的繳費金額由單位和失業保險登記機關根據本單位員工的失業保險繳費基數及失業保險費率確定。
(2)個人自行繳納
個人自行繳納是指在失業保險法規定的期限內,由本人自行繳納失業保險費用,并將繳費憑證交至失業保險登記機關。個人自行繳納的繳費金額由本人根據本人的失業保險繳費基數及失業保險費率確定。
3. 失業保險繳費的細節
(1)繳費期限
失業保險繳費的期限是每月的15日,超過期限的繳費將被視為拖欠繳費,并計收相應的滯納金。
(2)繳費憑證
繳費憑證是指失業保險繳費的憑證,包括單位代繳的發票、個人自行繳納的收據或者轉賬憑證等。
(3)繳費確認
繳費確認是指失業保險登記機關收到繳費憑證后,確認繳費的情況,并將繳費情況登記在失業保險登記簿上。
結論:以上就是有關失業保險交納的方式,其中包括失業保險繳費的條件、繳費的方式以及繳費的細節等,希望本文能夠幫助大家了解失業保險交納的全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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