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一年。
依據為《勞動仲裁調解法》第27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仲裁的期限是多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根據《勞動法》第82條、《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32條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30條、第34條、第43條規定,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的時效分別是:
(1)對于職工一方當事人在30人以下的勞動爭議案件,其處理時效按《勞動法》第82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作出?!边@里所說的“收到仲裁申請”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后,經過審查作受理和不予受理的決定等過程。也就是說,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自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案件之日起60日內結束,因案件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2)對于職工一方當事人在3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案件之日起15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15日。
(3)仲裁庭再次處理的勞動爭議案件,即仲裁委員會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發現確有錯誤,決定另行組成仲裁庭重新處理的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30日內結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你好,勞動爭議仲裁的起算時間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對于爭議發生之日,依據相關解釋:1.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支付工資爭議,單位能夠證明已書面通知你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送達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單位不能證明的,自你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2.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產生的爭議,單位不能證明你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書面通知時間的,自你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3.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后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如你能夠證明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的具體日期的,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如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對于拖欠工資爭議,如你申請仲裁時勞動關系仍然存續,單位以你申請仲裁超過六十日為由主張不再支付的,法院不予支援。但單位能夠證明你已收到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的除外。 ..如你是以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對于該條,時效為兩年,可直接起訴,不用先仲裁) ..因此,應區分情況來采取相應措施。如是必須先仲裁的,超過仲裁申請期限,那么在法律上你是不受保護的。
勞動仲裁舉證期限有多長?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有關規定,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委員會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據。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仲裁委員會應當責任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不同情形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
勞動仲裁已過仲裁期限 最后的救濟途徑已經走完!
以上回答僅根據本人描述所做初步判斷,僅供參考。
勞動仲裁機構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受理后,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案,有特殊情況的,可延長十五日。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因此,如果你已經離開公司,應自離開公司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仲裁;如果沒有離開公司,則沒有時間限制,隨時可以提出仲裁。
【法律分析】:從一方申請勞動仲裁開始上交仲裁申請書,然后仲裁委一個星期的審核受理,然后一個星期通知對方領取仲裁資料,并通知對方開庭時間(一般為接受受理一個月到一個半月左右),對方在開庭前一個星期提交答辯書,開庭后法官會在當場或幾日內進行調解,調解不了的,就只能等仲裁結果,也在半個月到一個半月左右。從申請仲裁到仲裁結果出來,一般都要兩個月到三個月左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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