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喪葬費標準
退休人員喪葬費標準是15000元至16000元。部分城市對選擇綠色殯葬(海葬或者樹葬)的,政府另外補貼2000元。凡是從機關事業單位退休的人員,去世后,其配偶或者子女可以依法領取喪葬費和撫恤金。喪葬費的標準是每例6000元;撫恤金的標準分兩種情況:因公死亡的,撫恤金金額相當于其生前40個月的基本工資;因病死亡的,撫恤金金額相當于其生前20個月的基本工資。
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發放標準
退休死亡撫恤金發放標準如下:
1、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親屬符合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按月支付。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以死亡時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根據本人在職時的繳費年限確定最高發放月數,計算方法與在職人員相同,每領取1年基本養老金減少1個月,發放月數最低為9個月;
2、供養親屬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法定監護人)自愿選擇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除按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外,根據職工死亡是核定的供養親屬享受的撫恤金數額。
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支付的標準為:
1、年齡在50周歲含50周歲及以下的,按照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180個月;
2、年齡在50周歲以上至70周歲含70周歲之間的,按照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120個月;
3、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按照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60個月。
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暫行辦法》
第五條_
撫恤金標準按以下辦法確定:
(一)在職人員(含靈活就業等以個人身份參保人員),以死亡時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根據本人的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確定發放月數。
繳費年限不滿5年的,發放月數為3個月;
繳費年限滿5年不滿10年的,發放月數為6個月
繳費年限滿10年不超過15年(含15年)的,發放月數為9個月;
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繳費1年,發放月數增加1個月。繳費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計算,發放月數最高為24個月。
(二)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以死亡時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根據本人在職時的繳費年限確定最高發放月數(計算方法與在職人員相同),每領取1年基本養老金減少1個月,發放月數最低為9個月。
本條所述繳費年限和領取基本養老金時間計算到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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