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賠償申請期限 工傷認定也好,工傷等級鑒定也好,歸根結底是要進行工傷待遇賠償,確保當事人合法權益得到有效落實,不受侵害。 對于申請工傷待遇賠償從期限上來看可以分兩種。 一種是參加工傷保險的賠償。這里需要注意的期限與工傷認定一樣,即用人單位必須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用人單位在依法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因此,需提醒參保的用人單位切莫小視工傷認定30日的期限。 另一種是參加工傷保險的賠償。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因種種原因不能及時支付工傷待遇勞動爭議而引起的糾紛,其申請仲裁的期限期間為一年,該仲裁期限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二、申請工傷認定期限 當職工發生事故受到傷害后,作為用人單位也好,受傷職工也好,除了積極治療外,首先要把握好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這是受傷職工合法權益受到保障的前提。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申報工傷的手續。如果超過期限,就很難認定了。對于申請工傷的期限,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能。但有前提條件如下: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訴訟一定是以行為人超過法律保護期(仲裁時效)而判決(裁定)敗訴。也就是說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如果行為人行使請求權的,那么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法律分析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于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
一般來說如果員工在工作受傷的話,應該由用人單位在三十天之內向相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申請認定的話那么就由員工或家屬在一年之內向相關部門申請工傷。
如果申請時間還有交的材料等都符合規定的話,那么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該受理。但是如果是用人單位沒有在三十天之內申請,并且工傷的員工或其家屬也沒有在一年之內申請的話,可以起訴但是屬于超過訴訟時效,一般會得到敗訴的結果。
所以如果有證據證明自己是工傷的,但是用人單位又沒有在三十天之內申請的話,自己一定要在一年之內申請工傷認定,否則起訴的話則會敗訴失去本來應該享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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