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一些單位只給工傷職工發放最低工資。這樣是不對的,不能讓工傷職工身體上受傷,心靈上也受傷。關于工傷期間的待遇問題,工傷保險條例有明確的規定。工傷治療期間享有12個月以內的停工留薪期,具體以受傷程度所需要的必須醫療期為準,最長不超過24個月,需要經勞動部門審核后延期。停工留薪期內,要保證我們職工的工資待遇不變,工資要由用人單位繼續發放。2、相關治療費用是有工傷保險基金承擔。治療期結束后,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相關鑒定費用是由工傷保險基金出。如果我們法定的停工留薪期結束了,職工仍然因為要看病等事情需要請假。這個工資是要按照病假工資和事假工資來處。3、病假工資是可以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病假工資要有相應的醫院假條才可以,否則就只能算事假。事假是可以不發放工資的。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每月支付給工傷職工的工資,如果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為準;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以原實際支付的平均工資為準。
工傷不上班工資不能只發底薪,應正常發工傷福利。職工停止工作,治療工閉明傷期間,包括住院期間和出院后休養期間,稱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傷害前正常攜態兆上班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應當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出具的休養證明確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的,需經設區的市勞動能辯租力鑒定委員會確認。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停工留薪期結論為最終結論。
《工傷保險條例》
第八條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步驟/方法
《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1、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按工傷職工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發放工傷停工留薪期工資(加班費等除外)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但享受傷殘待遇。
4、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5、工傷停工留薪期內治療或休養階段,工資按正常上班發放,并且不能影響年終獎之類的效益。
補充資料
1、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有密切聯系的其他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各國勞動法的表現形式不同,但大都包括以下基本內容:勞動就業法,勞動合同法,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制度,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與衛生的程,女工與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制度,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社會保險與勞動保險制度,職工培訓制度,工會和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制度,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以及對執行勞動法的監督和檢_制度等。
3、勞動法最早屬于民法的范圍,十九世紀以來,隨著工業革命的發展,勞動法在各國的法律體系中日益占有重要的地位,并逐漸脫離民法而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1802年,英國議會通過了世界上第一部勞動法——《學徒健康與道德法》,禁止紡織廠使用9歲以下的學徒,并規定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同時禁止做夜班。十月革命后,1918年蘇維聲政府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社會主義勞動法典,并于1922年頒布了新的《蘇維埃勞動法典》。
4、早在1931年11月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中華蘇維埃工農兵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就通過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法》。新中國成立后,中國先后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合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條例》等一系列勞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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