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鑒定需要什么資料
勞動能力鑒定需要準備以下基本資料:
1、個人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戶口簿、護照等);
2、相關醫療證明(如住院病歷、診斷證明、治療方案、醫學影像資料等);
3、工傷保險關系證明;
4、勞動合同、工資單、勞動保障監察證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等與工作關系相關的證明材料;
5、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如社會救助證明、殘疾證明等)。
勞動能力鑒定的流程通常如下:
1、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人需要到當地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填寫相關申請表,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2、預約鑒定時間。鑒定機構會根據申請人的情況安排鑒定時間,并通知申請人;
3、進行鑒定。申請人需要按照預約時間前往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內容包括身體狀況、工作技能、職業性格、工作能力等方面的測試和評估;
4、出具鑒定結論。鑒定機構會根據測試和評估結果出具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根據申請人的實際情況分為勞動能力完全喪失、基本喪失、部分喪失和未喪失等等;
5、領取鑒定證書。申請人在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領取鑒定證書,證書的有效期根據實際情況而定,需要注意證書的有效期屆滿后需要重新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綜上所述,不同的地區和鑒定機構可能會對勞動能力鑒定的流程有所不同,申請人在進行操作前需要咨詢當地的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或相關部門,了解具體的操作流程和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勞動能力鑒定需要什么資料
勞動能力鑒定需要的材料如下:
1、勞動行政部門做出的工傷認定通知書。
2、傷病職工身份證(復印件)、照片。
3、傷病職工完整連續的原始病歷、診斷證明、理化檢驗報告等材料。
4、工傷職業病鑒定申請書或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書。
5、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進行勞動能力鑒定還需提供被鑒定人與職工之間直系親屬的有效證明。
6、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需要的其他材料。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工傷保險條例: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勞動能力鑒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申報勞動能力鑒定所需的常規材料及要求:
1、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表上貼上本人的一寸近期免冠照片,若有單位負責則壓照片蓋上單位公章;個人申請需提供單位名稱、單位詳細地址、單位聯系人姓名及電話,并且當場通知單位聯系人。
2、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及復印件。
3、攜帶被鑒定人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4、提供完整連續的病歷材料其中,住院的需要提供住院病志原件(持患者本人身份證到醫院病案室復印病志,同時加蓋醫院病案管理專用章之后即病志原件),原件被鑒定中心保留,再用可以再去病案室再提。
未住院的需提供急診或門診的病志原件并復印件、診斷書及輔助檢查報告單原件并復印件,審核原件保留復印件。
二、特殊傷病情況需額外提供的申報資料及要求:
1、精神疾病需額外提供由專門的精神病醫院開具的《醫學精神病鑒定書》原件及復印件。
2、智能損傷需提供智商、記憶商測定報告。
3、聽力受損需提供電測聽、的聽覺誘發電位檢測報告。
4、工傷職業病需提供指定醫院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
勞動能力鑒定如何進行?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1、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2、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10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3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4、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5、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6、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申請需要什么材料
勞動能力鑒定申請需要的材料如下:
1、《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2、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3、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4、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勞動能力鑒定程序如下:
1、當事人提出鑒定申請并提交申請書;
2、鑒定辦事機構出具鑒定資料提交通知書;
3、當事人10個工作日內如實提交鑒定所需的資料或者書面陳述;
4、繳納鑒定費;
5、符合受理條件的發給受理通知書;
6、抽取鑒定專家,開鑒定會,進行鑒定;
7、出具《鑒定書》。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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