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最低工資這一舉措,可以幫助一些低收入人群有基本的生活保障,能夠減輕低收入人群的生活負擔。一、低于最低工資怎么處罰《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除此之外,《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也有相同的規定。二、最低工資標準由誰確定根據《勞動法》第49條的規定: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1、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2、社會平均工資水平;3、勞動生產率;4、就業狀況;5、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關于第1項中"最低生活費用"的確認,根據《勞動法條文說明》第42條的規定,《勞動法》第49條中的"最低生活費用",應為勞動者本人及其贍養人口為維持最低生活需要而必須支付的費用,包括吃、穿、住、行等方面。一般可采取參照國家統計部門家計調查中對調查戶數的10%最低收入戶的人均生活費用支出額乘以贍養人口系數來計算最低工資額,再根據其他因素作適當調整并確定。三、最低工資標準包括五險一金嗎最低工資標準是包含五險一金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均包括在最低工資中,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最低工資不包括以下收入:一加班加點工資;二中、夜班津貼和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支付的崗位津貼,集中供熱采暖補貼;三按照規定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福利待遇。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最低工資制度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希望上文的的內容會有所幫助。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
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最低工資標準 不是指職工的基本工資,而是指包括基本工資在內的職工的全部收入。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 簽訂的勞動合同 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法律客觀: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規定第一條為了維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本規定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對本規定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發現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違反本規定的,有權要求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第五條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第六條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應參考當地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應在頒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考慮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因素,同時還應適當考慮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人員之間的差異。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具體測算方法見附件。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不同行政區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資標準。第八條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和調整方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工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研究擬訂,并將擬訂的方案報送勞動保障部。方案內容包括最低工資確定和調整的依據、適用范圍、擬訂標準和說明。勞動保障部在收到擬訂方案后,應征求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的意見。勞動保障部對方案可以提出修訂意見,若在方案收到后14日內未提出修訂意見的,視為同意。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將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在批準后7日內在當地政府公報上和至少一種全地區性報紙上發布。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在發布后10日內將最低工資標準報勞動保障部。第十條最低工資標準發布實施后,如本規定第六條所規定的相關因素發生變化,應當適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應在最低工資標準發布后10日內將該標準向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公示。第十二條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于本條規定。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發所欠勞動者工資,并可責令其按所欠工資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第十四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就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發生爭議,按勞動爭議處理有關規定處理。第十五條本規定自2004年3月1日起實施。1993年11月24日原勞動部發布的《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同時廢止。最低工資標準測算方法確定最低工資標準應考慮的因素確定最低工資標準一般考慮城鎮居民生活費用支出、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失業率、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可用公式表示為:M=f(C、S、A、U、E、a)M最低工資標準;C城鎮居民人均生活費用;S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A職工平均工資;U失業率;E經濟發展水平;a調整因素。確定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用方法1.比重法即根據城鎮居民家計調查資料,確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戶為貧困戶,統計出貧困戶的人均生活費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業者的贍養系數,再加上一個調整數。2.恩格爾系數法即根據國家營養學會提供的年度標準食物譜及標準食物攝取量,結合標準食物的市場價格,計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標準,除以恩格爾系數,得出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再乘以每一就業者的贍養系數,再加上一個調整數。以上方法計算出月最低工資標準后,再考慮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社會救濟金和失業保險金標準、就業狀況、經濟發展水平等進行必要的修正。舉例:某地區最低收入組人均每月生活費支出為210元,每一就業者贍養系數為1.87,最低食物費用為127元,恩格爾系數為0.604,平均工資為900元。1.按比重法計算得出該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為:月最低工資標準=210×1.87+a=393+a(元)(1)2.按恩格爾系數法計算得出該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為:月最低工資標準=127÷0.604×1.87+a=393+a(元)(2)公式(1)與(2)中a的調整因素主要考慮當地個人繳納養老、失業、醫療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費用。另,按照國際上一般月最低工資標準相當于月平均工資的40-60%,則該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范圍應在360元-540元之間。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月最低工資標準÷20.92÷8)×(1+單位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比例之和)]×(1+浮動系數)浮動系數的確定主要考慮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人員之間的差異。各地可參照以上測算方法,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月、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將受哪些處罰《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除此之外,《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也有相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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