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勞動仲裁就是坑嗎
入勞動仲裁就是坑嗎,在工作或生活中,我們常常會遇到一些難以調和的事情,以此會用到仲裁調和的方法。整個仲裁過程其實都是仲裁員分別讓雙方提出對應的質證和舉證。下文分享入勞動仲裁就是坑嗎。
入勞動仲裁就是坑嗎1勞動仲裁都要做什么?
便于理解,筆者把整個勞動仲裁的過程分為了四個階段:
了解案件階段:
從大局角度(上帝視角)了解事件,迅速找到法律依據,梳理仲裁請求事項。
這段時間是勞動者最迷茫的階段,一方面是對自己的情況沒有完全了解,另一方面是不知道自己勞動仲裁會有多少勝算。下面詳細拆分一下:
?。?)盡快完整地了解事實真相
如果你剛被用人單位口頭通知辭退,且用人單位要求你寫東西或者簽署任何文件的情況下,第一反應是冷靜下來,盡快從上帝視角完整地了解事實真相!因為你目前知道的,或者用人單位向你說的,可能只是一部分,甚至還很有可能是錯的,所以要先把事實弄明白,才能進行下一步!
(2)不要簽署用人單位的任何文件,也不要答應用人單位任何問題
在辭退或者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利用信息不對等,哄騙你簽一些文件,如果當時你爽快的大筆一揮,后面即使勞動仲裁也不好贏。要先和用人單位打太極,要求給一些時間先考慮一下。
大多數情況下HR單獨找勞動者聊天,此時格外注意,HR很大幾率會進行錄音,借著公司打算和解的目的套你的話!利用勞動者什么都不知道,盡可能的收集一些對公司有利的證據!
?。?)分析事實,找出最優解
通過目前掌握的事實,快速進行下列判斷:
A、公司是否屬于違法解除?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合同一般是三種方式:雙方協商一致解除、任意一方單方面解除、用人單位違法解除。
如果屬于違法解除,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賠償金(2N);
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雙方協商一致解除,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N),有可能會牽扯到代通知金。總之這種情況下是N或者N+1;
用不著考慮那么多,你只要判斷用人單位是否屬于違法解除就夠了。
B、用人單位是否有能力快速支付?
如果用人單位打算和勞動者和解,基本上是帶著“劃價”的目的來的,一般會有三種情況:
事實是2N,打算以N或N+1和解;
事實是N+1,打算以用人單位擬定的賠付方案和解;
事實是N+1,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犯錯”為由,打算雙方各退一步和解;
筆者要告訴大家,此時并不是要分析三種情況,而是首要考慮兩點:
用人單位和解后,是否有能力迅速支付?
你有多大把握能贏下勞動仲裁的全部主張?
以HR的身份在這里勸大家:走勞動仲裁,的確會投入許多時間和精力,況且你主張的請求,大多數證據掌握在用人單位手里,可能你想主張8萬塊的請求但實際上也就能打下來5萬多。
如果用人單位比較有誠意而且迅速可以拿到錢,在損失并不是很大的情況下,建議和解。早拿錢早走人,還節約時間。
換句話說,走勞動仲裁是萬不得已的選擇。當用人單位不打算支付相應的補償,或者用人單位根本沒有誠意,拿空頭支票允諾,這個時候你只能走法律程序了。
C、不申請勞動仲裁也能拿到錢
勞動仲裁并不是唯一的解決方式。但是否可以不走勞動仲裁,還是要基于本身的案例決定。下面是可以不走勞動仲裁的兩種方式,比勞動仲裁快:
勞動監察的大隊:適用于只有欠薪事實,或者未繳納保險等不太復雜且一目了然的情況;
申請支付令:適用于雙方已經形成書面協議,但用人單位拒不履行的情況;
實際上此時你大概已經了解案件的來龍去脈了,如果你下定決心走勞動仲裁,就可以開始悄悄地收集證據了。例如和用人單位人員的談話錄音、考勤表、微信打卡記錄、工資條等等。不要硬碰硬,你還沒有必要和用人單位撕破臉,收集證據也會容易一些。
入勞動仲裁就是坑嗎2勞動仲裁有幾個坑
1、仲裁裁決書是不會在網上公開的,所以仲裁員寫裁決書時沒有什么壓力,不會像法官一樣考慮是不是晚節不保,所以法官必須能自圓其說、邏輯自洽,而仲裁員
則沒那么顧慮。
2、仲裁員不是法官,甚至都不用是律師,只要是從事人力資源工作滿五年都可以,專業性比法官差遠了,有些仲裁員只知道《勞動合同法》,但對《民法典》合同編的理解就是災難,根本不能理解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
3、在證據審查方面和審判程序不如法院完善,法院有《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等法律規定,但勞動仲裁只有《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甚至都沒有全國性的司法解釋。有些仲裁庭對證據三性
的認定就是災難,對公司出具毫無真實性的證據都認可。對于提供假證據也沒有任何制裁措施。對于逾期提供證據也沒有證據失權
一說。
4、對仲裁結果不服,又可以繼續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所以只要公司想和你耗下去,又會來一個一審,二審,再審,玩到你沒脾氣。當然,這些都不影響仲裁結果執行。
5、仲裁庭沒有向用人單位之外的機構調查取證的'權力,如向社保局、銀行等等,但法院有。
6、仲裁結果雖然有約束力,但仲裁委沒有強制執行力,只有法院才有,所以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仲裁裁定,勞動者還得向法院申請支付令和強制執行。
7、仲裁時效
只有一年,而民事訴訟時效有三年。
建議:
1、雖然仲裁不一定是坑,也可能會很公正,但不能全寄希望于此,因為由于仲裁本身制度的原因,難免會遇到極端情況。所以一定要做最壞的打算,做最好的準備。
2、一定要事先收集盡量多的證據,做到能夠推翻公司提供的任何虛假證據。
3、對公司關于勞動報酬調整、崗位調整、規章制度調整如果有異議,一定要書面提出來,并且拍照留底,否認默認你接受。
4、如果公司要解雇你,不要因為老板口頭說一句“你明天不要來了”,一定要提供書面的《離職證明》或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不提供的話就正常去上班,讓公司繼續發工資給你,如果不發就是拖欠工資。
當然如果你實在想走,就書面去套老板的話,發微信或者郵件,問公司是不是確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得到yes的答復,然后繼續表示異議,問是什么原因,問到原因就可以了。也可以帶錄音筆,直接當面問老板是不是確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問到原因,錄下來就可以了。然后這些證據都可以作為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5、很多公司讓員工簽了勞動合同,但不會留一份給他們,所以簽勞動合同時,一定要拍照留底(公司不簽字也是有效的,只要勞動合同是他們提供的,并且實際有履行就是生效的)。
沒有勞動合同怎么辦?
只要有證明你們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就就可以了,比如微信群安排工作記錄截圖、工牌、發放工資記錄、銀行流水、公司工作郵件等等。
5、除了《勞動合同法》外,還要熟悉《民法典》合同編,做到比仲裁員還專業。
6、仲裁時候寫好《證據清單
》,在清單目錄里對每一分證據的證明目的做解釋,可以抖音上搜一下民事訴訟的證據清單寫法,這樣能夠讓人對你的證明事項一目了然。
7、一開始做好仲裁會輸,然后去法院起訴的心理準備。
入勞動仲裁就是坑嗎31、公司說勞動仲裁很費錢
騙你的!勞動仲裁是國家為了保護勞動者權益設置的,不用錢!
不用錢不用錢不用錢!重要的事情說三次!
有的人老咨詢我的時候問怎么辦怎么辦,我說去勞動仲裁他又不敢,勞動仲裁又不要錢,去試試能掉層皮?而且你自己的權益自己都不維護,還指望我怎么幫你呢?
2、公司說你沒辦法到法院告它
說得也不算錯,但是那是因為勞動糾紛要先到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結果不服才能到法院起訴。但是這個規定是為了勞動者好,因為法院要訴訟費,而勞動仲裁不用,勞動仲裁也是勞動官司!公司不服從仲裁裁決的,勞動者可以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公司說不要去勞動仲裁,私下和解就行了
但凡是提出這種要求的,十有八九都是他想用成本較小的方法去解決問題。比如你被裁員,明明可以拿經濟補償金,按照法律規定應該有一萬多,他卻只給你五千。所以大家一定要走勞動仲裁,按仲裁委的裁決,就不會被坑了。
4、達成和解后,公司讓你簽他出具的和解協議
有個粉絲,明明都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庭也開庭了,卻在達成了和解之后,簽了公司寫的和解協議。上面寫著:不能把調解結果告知第三方,否則將追究他的法律責任;簽完這個協議后,放棄上訴等權利、、、、、、
這都是霸王條款,千萬別簽!
正確的做法是讓仲裁委開仲裁調解書,仲裁委的調解書一般都很規范,沒有這么多亂七八糟的條款。
因為拖欠工資屬于勞動爭議,適用勞動仲裁前置,所以向法院起訴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應當經過以下勞動仲裁程序:
1、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無論是否是終局裁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
向人民法院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1、原告和被告基本信息(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2、訴訟請求(支付拖欠的工資和賠償金))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
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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