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發生事故受傷,立馬撥打120。若當發生事故,工人受傷應當立即撥打120,若是嚴重受傷的,讓工友幫忙撥打120救護車并且同時撥打110報警處理。2.受傷事故處理過程中,保存證據。在受傷事故處理過程中會形成許多證據,例如醫院出具的急救記錄、入院記錄、醫療收據等,若報警處理的,還會有警察制作的詢問筆錄、勘驗記錄等各種材料,均可以有效證明農民工在工作中受傷的事實。3.接受醫院治療,身體穩定做鑒定。受傷了,先接受醫院治療,若是受傷不重的,可以馬上去做傷殘等級、工傷等鑒定,并將這些鑒定報告保存好,若受傷重的等身體情況穩定下來再去做鑒定,并且治療過程中的所有關于醫療費用的支出單據和鑒定費用單據都要保存好,以用來有效維護自己的權益。4.查清用工主體,以便確定賠償主體。查清用工主體、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設單位、分包方、包工頭,以便確定賠償主體。一般可以通過包工頭、工地宣傳欄、企業官網、住建部門政府官網、施工地址、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企業名稱,確定建設單位、承包單位等企業主體信息。以便后期進行公力救濟維權。5.若單位買了保險,可以走工傷賠償。若單位已按照項目為農民工參保工傷保險,可以走工傷賠償。依據勞社部發[2004]18號和人社部發〔2014〕103號文件的要求,建筑施工企業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建筑項目使用的建筑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如果調查查明,施工企業已經為農民工參保,則受傷的農民工可以走工傷認定流程,根據工傷等級按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對于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建設項目,如果發生工傷事故,依法由所在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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