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一,即使企業實行計件工資制,也不能規避加班費。對于實行計件工資制的企業,應當按照計件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需支付加班工資。如果用人單位在半年之內安排調休的,則無需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對于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而言,了解和遵循國家對計件工時制度及加班費的規定,都有助于保護雙方的切身權益。特別提醒勞動者在權益受到侵害時,要積極主動地與勞動部門取得聯系,以保障自身權益不被侵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計件工資加班費的是: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支付不低于計件單價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于計件單價百分之兩百的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支付不低于計件單價百分之三百的報酬。自愿加班”沒有加班工資“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用人單位須支付加班工資;不是用人單位安排加班,而由勞動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企業自然可以制訂與國家法律不相抵觸的加班制度,可以規定加班審批程序,對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況支付法定的加班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十三條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兩百、百分之三百支付其工資。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 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根據《 工資 支付暫行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 勞動合同 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計算方法為: 法定節假日 加班工資 =月工資基數÷21.75天×300%× 加班 天數,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
法律客觀:《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三條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部 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 “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部分”是指勞動 者在規定的綜合計算周期內,為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所耗費 的總時數,實際超過該周期法定標準工作時數以外工作的部分,也即指 某一具體計算周期內實際工作時間超過標準工作時間,而不是指某一具 體日或周的工作時間超過法定工作時間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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