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的規定
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很多人都會出現加班的情況。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的報酬。那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是多少呢?接下來由的我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一、加班工資基數確定方式有哪些 加班工資的基數按照以下的方式確定,但不得低于各地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執行。 (2)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的約定執行。 (3)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其中勞動者本人日標準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勞動者本人小時標準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8)。二、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如何確定 (1)標準工時制加班工資基數的確定 1工作日加班,工作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2休息日加班,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3法定節假日加班,法定節假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需要指出的是,用人單位如果安排勞動者在工作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必須按照法定標準支付加班工資。如果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就不僅影響勞動者休息,也影響他們的精神文化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所以不能用安排補休的方式彌補。如果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則用人單位有兩種選擇,可以安排勞動者補休,也可以按照法定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選擇權掌握在用人單位手中。 (2)綜合工時制加班工資基數的確定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應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節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3)不定時工時制加班工資基數的確定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在工作日和休息日加班的,不需支付加班工資,按照上海的規定,則在法定休假節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4)計件工資制加班工資基數的確定 其實還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根據以上標準工時制中123的原則相應調整計件單價。當然現實中要結合很多情況來計算工資的,這個是有一個幅度的調度。如果還有什么問題,可來。
國家對加班費計算基數規定
一、標準工時制的加班費計算公式如下:
1、平時(超過8小時)加班費=月工資標準/21.75/8小時*加班時數*150%。
2、雙休日加班費=月工資標準/21.75/8小時*加班時數*200%。
3、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月工資標準/21.75/8小時*加班時數*300%。
4、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國家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40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加班
綜合計算工時制下的加班費標準與方法:
1、用人單位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在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即8小時(或40小時),但如果計算周期內勞動者的總實際工作時間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則超過的部分應視為延時加班。應當按照不低于員工工資150%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2、如果安排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則應當按照不低于員工工資300%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在綜合計算工時制下,不存在休息日加班的情況,自然也不存在支付休息日加班費的問題。
注意:綜合計算工時制作為一種特殊的工時制,需要履行審批手續。
三、不定時工作制的加班
不定時工作制下的加班費標準與方法:
1、用人單位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由于工作性質的特殊,勞動者每一工作日沒有固定上下班時間限制,在明確工作量的前提下,其本人的工作和休息時間可以自主安排,不存在延時加班和休息日加班的情形。因此用人單位可不支付加班工資。
2、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工作是否應支付加班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未要求支付,實踐中,大部分地區也不將此種工作制下的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工作視為加班。但個別地區有不一致的規定,如上海,將不定時工作制下的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工作視為加班,用人單位應按照不低于員工工資300%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注意:不定時工時制作為一種特殊的工時制,需要履行審批手續。
四、計件工資的加班費計算
1、對于有確定勞動定額的計件工資制度,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實行計件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該根據標準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2、實行計件工資制的用人單位,確定、調整勞動定額或者計件報酬標準應當遵循科學合理的原則;確定、調整的勞動定額應當使本單位同崗位90%以上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
3、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分別按照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4、在勞動定額合理的前提下,如果勞動者在8小時內沒有完成定額任務,在8小時之外又延長工作時間的,不屬于加班,不應計算加班工資。如果勞動者在8小時內超額完成了定額任務,其超額部分也不屬于加班完成的產品,也不應計算加班工資,可按照正常計件單價標準支付工資,也可以按照超額獎金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加班工資基數怎么計算
法律分析:加班費基數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對于計算加班工資基數的工資標準,各地的規定不盡相同,總結來有兩種:
1、按照基本工資確定?;竟べY是勞動者工資報酬中的一部分,它是工作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的最基本的薪酬待遇,反映的是員工所在崗位或者所具備的技能中相對固定的價值。采用基本工資作為加班費支付基數的法律依據是勞辦發289號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44條規定:“本條的“工資”,指的是用人單位規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資。”實踐中,大多數人的工資待遇遠遠高于基本工資,如果按照基本工資支付加班費,似乎有點不公平,因此由出現了下面的一種方式,按照地方規定執行;
2、按照地方規定執行。關于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問題,一些省、市、自治區有自己的規定。廣東省就有特殊規定。具體參照《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中依法約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約定的工資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第二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一)工作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上述條款明確了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而非勞動法規定的“工資”。
實踐中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獎金、津貼、補貼是否屬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呢?《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進行了解釋,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勞動報酬。
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包括下列各項:
1.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如果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勞動者可以要求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支付加班費;逾期不支付的,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如果單位不按照規定支付加班費,屬于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法律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并且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用人單位應該規范用工,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四十九條 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加班工資基數如何確定
很多人不理解加班工資應該怎么計算,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加班工資基數如何確定?接下來的我為大家整理了一些有關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一、加班工資基數如何確定 第一、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了職工工資數額的,而該工資數額又與實際發放額相一致的,就應當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鶖祽ā盎竟べY”、“崗位津貼”等所有工資項目。至于何種項目屬于工資范疇,則以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中規定“工資總額”概念為準。當然,由于加班費計算基數是以“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為準,所以職工每月加班費可不計到下月加班費計算基數中。
第二、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職工實際工資額作為計算基數。類似“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等規定都屬于不明確的規定。 第三、在實際中,有時職工的當月工資與當月獎金發放日期不一致,這時應該將這兩部分合計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因為職工的月獎具有“勞動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性質,屬于工資組成部分。至于企業偶爾發放的如“周年慶典獎”等獎金則可不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第四、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應以職工法定工作時間內的計件單價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第五、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當綜合計算周期為季度或年度時,應將綜合周期內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其實,將職工的實際工資收入作為職工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不只是法律規定,同時也符合《勞動法》的“按勞分配、同工同酬”原則。另外,根據勞動經濟學的觀點,不同收入水平的職工對于自身閑暇時間的價值判斷也是不一樣的,高收入職工對于閑暇時間的價值判斷也較高,如果不能按照職工的實得收入計算其加班費,特別是加班收入嚴重偏低時,職工會認為他加班所得與閑暇價值相比明顯“不值”,就會削減其加班意愿,而根據《勞動法》規定,加班本來就需征得員工的同意。二、加班費的基數計算 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定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費發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 職工加班費的基數可以由企業和職工協商來確定,否則企業應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企業計算加班工資的工資基數,首先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如果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的,職工代表可與用人單位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用人單位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則不執行上述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日工資計算是以基數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20.9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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