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勞動能力鑒定需要什么材料
法律主觀:
工傷 勞動能力鑒定 需要哪些材料:1、 工傷認定書 的原件復印件,審核原件保留復印件 2、鑒定人本人的 身份證 原件及復印件,審核原件保留復印件 3、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表可以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網站上下載,也可以到鑒定中心取,個人申請不需要蓋章,但要能提供單位名稱,單位的詳細地址,單位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4、病志資料,住院的需要提供住院病志原件(持患者本人身份證到醫院病案室復印病志,同時加蓋醫院病案管理專用章之后即病志原件),原件被鑒定中心保留,再用可以再去病案室再提。 未住院的需提供急診或門診的病志原件并復印件、診斷書及輔助檢查報告單原件并復印件,審核原件保留復印件。在達到規定的醫療期后可以辦理,沒有最后期限,但是上述所需的材料一樣都不能少,都是審核必須要的東西。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需要什么資料
一、申請工傷勞動能力鑒定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勞動、聘用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
2、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3、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4、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5、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6、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工傷鑒定程序:
1、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2、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視傷情程度進行鑒定;
3、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4、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作出鑒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及時送達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勞動能力鑒定主要用什么材料
勞動能力鑒定 需要的材料如下: 1、 工傷認定結果 ;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 4、就醫時的病歷本、檢查報告、診斷書等相關材料。《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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