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2021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106837元,上海、浙江、廣東、江蘇、青海超過了全國平均線。
需要注意的是北京市統計局也于6月29日發布了2021年法人單位從業人員平均工資,即年平均工資為166513元,月平均工資為13876元。
但是跟上述地區有所不同,北京市統計局發布2021年法人單位從業人員平均工資,而不是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
就一定意義而言,北京市2021年法人單位從業人員平均工資僅影響北京市經濟補償金上限標準,并不影響社保繳費基數的核算。
這里也給大家簡單科普一下:
2019年開始,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已經明確,將北京市統計部門發布的北京市法人單位從業人員平均工資,作為《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由當地政府公布的全市職工平均工資來計算經濟補償的封頂基數。
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一、經濟賠償金如何計算方法
計算公式:經濟賠償金=經濟補償金×2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勞動合同法》施行后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
經濟補償金=基數×年限
年限: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三、什么情況下支付賠償金?
在《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之外,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法律依據的(即“違法終止或解除”),勞動者可以選擇:
(1)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直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當用人單位違法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如果選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無權再要求用人單位向其支付賠償金。但是在勞動合同客觀上不能繼續履行的情況下,則仲裁員或法官可以裁決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經濟賠償金一般是由于企業違約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員工損失的但是它的補償是有一定的界限的也不是無限的,經濟賠償金存在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稍有不慎就會導致兩者的利益會有損失,因此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任務來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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