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工傷2021賠償標準
1.醫療費,按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支付。2.伙食補助費。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3.交通、食宿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產生,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4.康復治療費。須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按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支付。5.工傷醫療期工資。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不超過24個月。6.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分為評殘前和評殘后,評殘前(住院)經醫院開具證明由用人單位負責護理,如未護理按照當地護工的工資支付;評殘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7.輔助器具費。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8.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9.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
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北京市標準。五級18個月,六級15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9個月,九級6個月,十級3個月。基數為北京市平均工資。10.喪葬補助金。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1.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021年最新工傷賠償標準
法律分析:一級傷殘:本人工資×27;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25;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23;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21;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18;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16;
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
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
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
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認定標準及賠償2021
工傷認定屬于行政行為,具體為行政確認行為,可分為不同四類工傷、非工傷、視同工傷和不視同工傷。以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作簡要作答。具體內容可查找引用法條。
一、認定標準
第一類: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
6、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的,亦可認定為工傷。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二類 視同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工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第三類及第四類 非工傷或不視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
1、因故意犯罪;
2、醉酒導致傷亡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二、流程
1、搜集相關證據,如事故發生情況、證人證言等
2、制作《工傷認定申請書》,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交至工傷事故發生地的社保部門,并提供如下材料
①受傷職工的身份證復印件及用人單λ工商登記材料;
②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可證明存在勞動關系或事實勞動關系的材料;
③事故發生時病歷、診斷證明書,法院記錄等醫療材料;
④如系機動車事故傷亡的,應扣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如受領材料部門認為應當補全內容的,及時提交。
5、領取工傷認定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
如對工傷認定申請、勞動部門的不支持的情形,應當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如:
1、不屬于受理范圍
2、材料不足
對結果有異議可提起復議,或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二、賠償標準
分為如下幾個內容
(一)醫療費(《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二條
包括前期醫療費用和后期的養護費用,具體費用依實際情況。
(二)生活護理費
《工傷保險條例》第34條規定: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三)傷殘補助金和傷殘津貼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確定為工傷的,傷殘補助按照兩個部分發放,分別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傷殘津貼。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基數:本人工資)
一級傷殘 27個月工資
二級傷殘 25個月工資
三級傷殘 23個月工資
四級傷殘 21個月工資
五級傷殘 18個月工資
六級傷殘 16個月工資
七級傷殘 13個月工資
八級傷殘 11個月工資
九級傷殘 9個月工資
十級傷殘 7個月工資
2、傷殘津貼(基數:本人工資)
一至四級傷殘:不解除勞動關系,退出崗位,津貼按如下發放
一級傷殘 90%
二級傷殘 85%
三級傷殘 80%
四級傷殘 75%
五至六級傷殘:不解除勞動關系,可調整崗位,不能調整崗位按照如下標準發放津貼
五級傷殘 70%
六級傷殘 60%
七至十級傷殘:單位不可辭退,勞動合同到期或職工自動解除,
工傷基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單 位: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補助金參考地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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