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公司找各種理由調崗降薪
女職工懷孕被公司調崗降薪,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懷孕或者哺乳期期間用人單位單方面要求調崗降薪的行為不合法。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女職工在孕期,用人單位要調崗降薪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用人單位對孕婦有權調崗,但不能降薪。用人單位可以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適當照顧女職工,減輕其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崗位;但是不能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綜上問題所述,懷孕期間用人單位單方面調崗降薪的行為是不合法,遇到這種情況,建議女職工依法投訴,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第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孕婦被調崗降薪合法嗎
法律主觀:
不合法。對于懷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 女職工 降薪是違法的。且鑒于“三期”女職工的特殊情況,調整后的崗位不應是其不宜從事的工作,否則用人單位擅自作出的調崗決定無效,如果公司不僅調崗還降低 工資 ,是違法的。 《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 勞動合同 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法律客觀: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哺乳期降工資合法嗎
法律主觀:
哺乳期調崗降薪不合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法律客觀: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哺乳期降工資合法嗎
哺乳期降工資不合法。
哺乳期調崗降薪,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是不合法的。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如果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哺乳假的工資結算:
1、請3個月、6個月哺乳假的工資,均按本人基本工資加職務崗位津貼、省直補貼的80%發給,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
2、請一年(含法定產假)哺乳假的,工資照發,職務(崗位)津貼、省直補貼停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發。
3、雙生以上的女職工,可實行產后休息一年,其產假以外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發。
上班哺乳時間:
1、在工作日,哺乳的媽媽每天有兩個0.5小時的哺乳時間,也就是每天一個小時,兩次可以一起使用或分開使用。哺乳假每天1小時,在工作時間內,工資應該正常支付,不應減少,不影響晉升、調整工資和計算服務年限。雙胎以上者的哺乳時間,按單胎哺乳時間相應成倍增加。
2、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在哺乳期申請并由其領導批準。用人單位不可以延長哺乳期媽媽的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女職工在孩子一歲以下時有夜班工作。
綜上所述,哺乳期調崗降薪,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是不合法的。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四條
工作單位在給予哺乳期婦女事假時,應當考慮婦女的實際情況,允許婦女請求長期事假,但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天。另外,哺乳期婦女還有權利享受雙倍工資,雙倍休假等政策待遇。
(一)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
(二)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后窗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
(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四)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擋滑行;
(五)向道路上拋撒物品;
(六)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
(七)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
(八)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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