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 勞動能力鑒定 共分十級。 適用于 工傷勞動能力鑒定 的國家標準《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共分十級,一級最重,十級最輕。各級別定級原則分別是: 一級: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二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三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四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或無生活自理障礙。 五級: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六級: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七級: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八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九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十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法律客觀:1、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公安部發布,2002年12月1日實施交通事故(適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2、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GB/T16180-2006國家技術監督局2006年5月1日實施工傷(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和因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鑒定);3、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GB/T16180-1996國家技術監督局1996年10月1日實施(已經被GB/T16180-2006代替)工傷(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和因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鑒定);4、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2002年4月5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同日實施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需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時,對其身體器官缺損或功能損失程度的鑒定;5、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標準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發布,1997年1月1日實施適用于一切違反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造成的輕微損害;6、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1990年7月1日起實施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法醫學鑒定;7、人體重傷鑒定標準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發布,1990年7月1日實施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重傷的法醫學鑒定;8、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2002年7月31日衛生部發布,2002年9月1日實施本標準列舉的情形是醫療事故中常見的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后果。本標準中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9、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國家標準GB/T15499-1995本標準規定了定量記錄人體傷害程度的方法及傷害對應的損失工作日數值。適用于企業職工傷亡事故造成的身體傷害。10、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司法部發布,2004年4月14日實施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致人重傷的”、(含“造成嚴重殘疾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造成輕微傷害的”損傷程度評定;11、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試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該鑒定標準;1.適用于除法律、法規已明確規定適用其他有關鑒定標準以外的所有涉及人身損害賠償的案件;2.2004年12月31日前發生的案件,如尚未作出殘疾程度鑒定的,適用《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試行)》,已作出殘疾程度鑒定的,仍適用原規定;3.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有關受害人是否鑒定殘疾程度由審判組織決定;是否構成嚴重殘疾的鑒定,仍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參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4.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則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執行;12、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試行)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解放軍總后勤部發布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含職業病)致殘等級評定標準由重至輕分為1-10級,其中,1-6級同時適用于因病致殘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13、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試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發布一切自然人。
2006年,國家發布了《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1](GB/T16180-2006),這是新的工傷鑒定的國家標準,標準共分10級。具體如下:
1、一級工傷與職業病鑒定標準
以下12種情況之一者可認定為一級工傷或職業??;
(1)極重度智能減退;
(2)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
(3)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者;
(4)四肢癱肌力3極或三肢癱肌力2級;
(5)重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關節部分功能喪失;
(7)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8)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雙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喪失;
(10)小腸切除90%以上;
(11)肝節除后原位肝移植;
(12)雙側腎切除或孤立腎切除術后,用透析維持或同種腎移植術后腎功能不全尿毒癥期。
2、二級工傷與職業病鑒定標準
以下34種情況之一者可認定為二級工傷或職業病。
(1)重度智能減退;
(2)精神病性癥狀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
一、工傷十級傷殘鑒定標準1、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2cm2(注:2為平方);3、全身瘢痕面積:5%,但≥1%;4、外傷后受傷節段脊柱骨性關節炎伴腰痛,年齡在50歲以下者;5、稚間盤突出癥未做手術者;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7、指端植皮術后(增生性瘢痕1cm2(注:2為平方)以上);8、手背植皮面積:50cm2(注:2為平方),并有明顯瘢痕;9、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節缺失;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12、足背植皮面積:100cm2(注:2為平方);13、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14、身體各部位骨折愈合后無功能障礙;15、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II度及Ⅱ度以上者;16、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眼矯正視力≥0.8;17、雙眼矯正視力≤0.8;18、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行成形手術后矯正者;19、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行成形手術后矯正者,20、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行成形手術后矯正者,21、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術后人工晶狀體眼,矯正視力正常者;22、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矯正視力正常者;23、晶狀體部分脫位;24、眶內異物未取出者;25、眼球內異物未取出者,26、外傷性瞳孔放大,27、角鞏膜穿通傷治愈者;28、雙耳聽力損失≥26dB,或一耳≥56dB;29、雙側前庭功能喪失,閉眼不能并足站立;30、鉻鼻病(無癥狀者);31、嗅覺喪失;32、牙齒除智齒以外,切牙脫落1個以上或其他牙脫落2個以上;33、一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I度;34、鼻竇或面頰部有異物未取出;35、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36、鼻中隔穿孔;37、一側不完全性面癱;38、血、氣胸行單純閉式引流術后,胸膜粘連增厚;39、開胸探查術后;40、肝外傷保守治療后;41、胰損傷保守治療后;42、脾損傷保守治療后;43、腎損傷保守治療后;44、膀胱外傷保守治療后;45、卵巢修補術后;46、輸卵管修補術后;47、乳腺修補術后;48、免疫功能輕度減退;49、慢性輕度磷中毒;50、工業性氟病I期;51、煤礦井下工人滑囊炎;52、減壓性骨壞死I期;53、一度牙酸蝕病;54、職業性皮膚病久治不愈。二、交通事故賠償需要哪些證據證據:身份證、駕駛證、行車證、保單、銀行賬戶、責任認定書、維修發票、賠償憑證、如果涉及人傷的需要病例、醫療發票、傷者身份證、涉及傷殘的還要傷殘鑒定書。應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1)受傷者身份證、戶口本、在杭州的居住證明(如果有);(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3)門診病歷本;(4)醫院住院病歷;(5)醫療費發票、后續醫療費證明,殘疾輔助器具費發票;(6)關于休息誤工的醫療診斷證明、勞動合同、工資單或者收入證明、個人所得稅交稅證明,扣發工資收入證明(如果有);(7)關于需要護理的證明、護理費發票或收條;(8)交通費住宿費票據;(9)關于需要營養的診斷證明(如果有);(10)司法鑒定書和鑒定費發票(如果已鑒定);(11)未成年子女或年邁父母的戶口本、以及視情況提供家庭兄弟姐妹戶籍證明(如果有);(12)視情況提供其他材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交通事故責任承擔主體賠償順序】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三、交通事故傷殘鑒定需要多長時間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是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對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質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傷殘鑒定機構可以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托,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鑒定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評估。檢驗、鑒定、評估結果確定后,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鑒定、評估人簽名并加蓋機構印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三日內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法律客觀:《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4.1
應以損傷治療后果或者結局為依據,客觀評價組織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礙程度,科學分析損傷與殘疾之間的因果關系,實事求是地進行鑒定。
受傷人員符合兩處以上致殘程度等級者,鑒定意見中應該分別寫明各處的致殘程度等級.
4.4
本標準將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劃分為10個等級,從一級(人體致殘率100%)到十級(人體致殘率10%),每級致殘率相差10%。
4.5
依據人體組織器官結構破壞、功能障礙及其對醫療、護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由于殘疾引起的社會交往和心理因素影響,綜合判定致殘程度等級。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4.1.2
器官損傷是工傷的直接后果,但職業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損。
4.1.3
工傷后功能障礙的程度與器官缺損的部位及嚴重程度有關,職業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礙與疾病的嚴重程度相關。對功能障礙的判定,應以評定傷殘等級技術鑒定時的醫療檢查結果為依據,根據評殘對象逐個確定。
4.1.4
醫療依賴判定分級:
a)特殊醫療依賴是指工傷致殘后必須終身接受特殊藥物、特殊醫療設備或裝置進行治療;
b)一般醫療依賴是指工傷致殘后仍需接受長期或終身藥物治療。
4.1.5
生活自理范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項:
a)進食:完全不能自主進食,需依賴他人幫助;
b)翻身:不能自主翻身;
c)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動,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幫助;
d)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賴他人幫助;
e)自主行動:不能自主走動。
護理依賴的程度分三級:
a)完全生活自理障礙: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項均需護理;
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礙: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三項或四項需要護理;
c)部分生活自理障礙: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一項或兩項需要護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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