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意開除員工賠償多少
隨意開除員工賠償標準如下:
無故辭退員工的賠償標準是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來計算的;即員工在用人單位的工齡每屆滿一年,單位需賠償其二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需賠償其一個月的工資。
企業不簽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系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2、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沒簽合同,勞動者可隨時解除關系,不用承擔賠償責任。這樣一來企業對勞動者的約束力就變弱了;
3、未簽合同能引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企業是不利的;
4、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職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簽了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職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未簽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辭退職工就必須給付經濟補償金;
5、未簽合同依然不能免除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的義務。法律規定只要勞動關系存在,企業就應履行勞動法規定的各項義務。若不履行,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需要及時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不簽勞動合同或者不繳納社保都是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或者起訴上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用人單位需要對不簽勞動合同和不繳納社保進行賠償和補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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