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期限:
視同工傷(48小時):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可視同工傷。
認定時效(30日/1年):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被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從業人員或者近親屬,工會組織可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診斷為職業病日起1年內申請。
認定決定(60日):區縣人社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工傷認定決定。
鑒定結論(60日/30日):鑒定委員會在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鑒定結論,必要時,做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時限可以延長30日。
停工留薪期(12個月):停工留薪期限根據定點醫療結構出具體的傷病情況診斷意見確定,一般不超過12個月。
住院康復(30日):工傷康復人員應當自收到確認意見之日起30日內,持確認意見及相關材料到工傷康復定點機構辦理住院工傷康復手續。工傷康復人員未在30日內辦理住院工傷康復手續的,確認意見自然失效。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于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受到事故傷害的。注意:“工作時間前后”是指非工作時間內,具體講是開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時間,譬如上班時間是9-12點。14-18點,但是職工提前在8:30到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時間到 18:30等,均可以認定為“工作時間前后”,同時其目的必須是從事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為啟動機器做準備工作,或者關閉機器后收 拾與工作有關的機器、工具等。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患職業病的。
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
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 的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的,亦可認定為工傷。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同為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 亡的。突發疾病死亡具體來說。職工突發與工作無關的疾病導致死亡。如果是與工作有關的疾病而導致 死亡,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工傷。
在工作崗位上突發與工作無關并沒有導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視同為工傷。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工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 后舊傷復發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因故意犯罪;
醉酒導致傷亡的;
自殘或者自殺的。
工傷認定時職工享受 工傷保險待遇 的前提,因此, 申請工傷認定 尤為重要,那么, 工傷認定申請 的時效是多久即多長時間內可以申請工傷認定一、用人單位應當30日內提出申請根據2011年最新修訂的《 工傷保險條例 》規定,在職工發生事故受到工傷,或者被鑒定為職業病時,所在單位應當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參見本法第17條)。二、工傷職工可在1年內提出申請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提出工傷申請,或者前款規定提起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三、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為1個月,個人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為一年,超過這個期限,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受理。不過,本法中還特別規定如果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另外,需要說明的一點是,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的起算時間規定是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如果工傷事故發生后,傷害結果并未馬上發生,而是潛伏一段時間后才實際發生,即傷害結果發生之日與事故發生不一致的特殊情況下,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的起算時間則應當以工傷事故傷害結果實際發生的時間為標準。不過,如果工傷勞動者錯過了工傷認定的時效,也只是不再適用工傷認定的行政程序,并不能據此剝奪勞動者獲得工傷賠償的權利,如果單位不作出賠償的話,勞動者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知識延伸——工傷認定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鑒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一般由勞動行政部門來確認。根據我國2011年1月1日實行的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一般包括因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以下情形應當被 認定為工傷 :一、《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前提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是兩個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同時還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負傷、致殘或者死亡。事故傷害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等類似傷害。(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是指非工作時間內,具體講是開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時間,譬如上班時間為9點到12點然后又14點到18點結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職工提前在8點30分到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時間到18點半等等,均可以認定為“工作時間前后”,但是有一點則特別重要,其目的必須是從事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為啟動機器做準備工作,或者關閉機器后收拾與工作有關的機器、工具等。(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必須同時具備,并且必須是在履行本職工作,這里受到的傷害是“非工作原因”,是來自本單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職工履行工作職責的時候蓄意對職工進行打擊報復,對其人身進行直接攻擊,致使職工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等。(四)患職業病的。【即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間”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臨時外出辦理業務等,同時必須是在發生事故時正在履行工作職責,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時下落不明。(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新工傷保險條例全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上下班途中”指從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區域之間的必經路途,必要時間所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對于探親訪友時遇到的人身傷害事故,不能認定為工傷。】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還應該增加關于非法駕駛的問題,這種問題一般駕駛二輪摩托車居多,對于非法駕駛(無證駕駛的)的,達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認定工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這是一條法律上的兜底條款規定,由于工傷事故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不僅需要專門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范性強制性規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規做出相應調整,對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也應當納入本條例調整的工傷范疇中。】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同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突發疾病死亡 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兩個條件須同時具備:“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是指:1、職工突發與工作無關的及并導致死亡。如果是與工作有關的疾病而導致死亡,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工傷。2、在工作崗位上突發與工作無關并沒有導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為工傷。(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工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針對轉業軍人的保護,軍人在戰斗中或者在履行職責中負傷致殘,依據《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之規定,軍人傷殘對于經有關部門評殘,取得傷殘軍人證的退伍軍人,如果在用人單位舊病復發,視同為工傷。這主要考慮到革命軍人為國家利益已經付出代價,為切實保障革命軍人的利益而做出這樣的規定。】三、《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認定為工傷 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故意犯罪;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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