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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報工傷認定(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流程是怎樣的)

首頁 > 勞動人事2024-09-13 07:29:42

工傷怎么申報和認定

法律分析:(1)單位職工因工傷害(含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和舊傷復發)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應及時向參加工傷保險關系所在地的市、縣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十五日內(不論是否治療終結)及時填寫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登記表,申請工傷認定。

(2)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接到單位工傷報告后,應組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取證,并在事實調查清楚后的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認定工傷的決定。被認定為工傷的,簽發職工工傷認定通知書。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3)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組織調查取證時,單位和有關職工或者親屬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材料。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認定怎么申請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于工傷認定應當由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起申請,其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核,其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怎樣做工傷鑒定

工傷鑒定流程
  工傷鑒定流程,工傷,又稱為產業傷害、職業傷害、工業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以下工傷鑒定流程。
  工傷鑒定流程1  
1、因工傷殘職工在醫療終結后應攜帶資料到當地社保機構申請傷殘等級評定;
  
2、鑒定者攜帶醫療機構出具的傷、病、殘診斷證明,如:病歷、出院證明、CT片、化驗單、心電圖等相關診斷材料及《職工傷病殘勞動鑒定審批表》于每周
一、
二、
三、五來做鑒定。
  
3、鑒定辦對鑒定者攜帶的材料由專家確認后,交納200元鑒定費。如材料不全,由我辦出據委托診斷后,再來鑒定。
  
4、鑒定辦于每周四定期召開鑒定會,做出等級或結論,并予以公布。
  
5、自鑒定材料收下登記之日起15日后,由單位勞資人員前來領取鑒定結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工傷鑒定是在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后,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鑒定的行為。工傷鑒定的范圍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停工留薪期鑒定確認,護理等級鑒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鑒定等。
  工傷認定程序:
  
一、申請
  
1、申請時效條件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因交通事故、失蹤、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傷害及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不能在規定時限內提出申請的,經用人單位書面申請,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職工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書;
  
(二)受傷害職工的有效身份證明;
  
(三)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材料;
  
(四)用人單位事故調查報告書(個人申報的不必提供);
  
(五)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
  
(六)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初診病歷、住院病歷,屬職業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鑒定書。
  
(七)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
  
3、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提供以下相關證明材料:
  
1、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死亡或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死亡的,應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書及事故調查報告書;
  
2、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證明、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
  
3、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證明或其它有效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要求認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4、由于機動車事故引起的傷亡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或相關處理證明;
  
5、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
  
6、屬于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提交事發地縣級以上有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
  
7、屬于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民政部門頒發的《革命傷殘軍人證》以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舊傷復發的確認證明;
  
8、直系親屬代表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提交有效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9、工會組織代表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提交工會介紹信,辦理人身份證明。
  
二、受理
  
1、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及時對材料進行審核。對申請人提交材料完整的,應當自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2、申請人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出具《工傷認定申請補正材料告知書》,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并自補正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3、受理的,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的,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
  
(一)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的;
  
(二)工傷認定申請超過法定時效的;
  
(三)不屬于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范圍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5、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傷認定并向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發生爭議,在依法定程序處理勞動爭議期間的;
  
(二)需要有關部門對相應事故的結論為依據,而有關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
  
(三)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導致工傷認定決定難以作出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工傷認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請人提供新的證據后,恢復工傷認定程序。工傷認定中止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
  
6、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經進一步調查核實,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終止工傷認定,并向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終止通知書》。

  
三、作出決定
  
1、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認定決定包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和不屬于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2、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需要可以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用人單位、醫療機構、有關部門及工會組織應當負責安排相關人員配合工作,據實提供相關情況和證明材料。
  
3、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需要用人單位提交有關舉證材料的,制作《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送交有關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收到《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后應及時提交相關證據(包括單位對傷亡事故的意見、物證、證人證言等證明材料)。
  用人單位拒收《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或超過規定時限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5、對材料充實、事實清楚的工傷認定案件,作出認定結論,下達《工傷認定決定書》。
  
四、送達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工傷認定申請人以及受傷害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工傷認定法律文書的送達按照《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并填寫《工傷認定文書送達回證》。
  綜上所述,職工因工發生事故之后,可以認定工傷,如果因工受傷影響勞動能力的,還需要依據工傷認定結果申請工傷傷殘鑒定。
  工傷鑒定流程2  工傷認定的程序是怎樣的呢?
  大概的流程是這樣的:申請——審核——核實——中止——決定——送達
  申請登記
  
一、申請人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本人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都有權向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登記,并領取《工傷認定申請表》等有關須知和材料。
  市、縣級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二、申請時間
  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發生工傷之日或者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三、申請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四、工傷認定申請表填表說明:
  
  
  
  
1、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體工整清楚。
  
2、申請人為用人單位的,在首頁申請人處加蓋單位公章。
  
3、受傷害部位一欄填寫受傷害的具體部位。
  
4、診斷時間一欄,職業病者,按職業病確診時間填寫;受傷或死亡的,按初診時間填寫。
  
5、受傷害經過簡述,應寫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時所從事的工作,受傷害的原因以及傷害部位和程度。職業病患者應寫明在何單位從事何種有害作業,起止時間,確診結果。
  
6、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提交受傷害職工的居民身份證;醫療機構出具的職工受傷害時初診診斷證明書,或者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職工受傷害或者診斷患職業病時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分別提交相應證據:
  職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其他相關證明;
  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相關部門的證明;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證明;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民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屬于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對舊傷復發的確認。
  
7、申請事項欄,應寫明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簽字。
  
8、用人單位意見欄,應簽署是否同意申請工傷,所填情況是否屬實,經辦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9、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資料和受理意見欄,應填寫補正材料或是否受理的意見。
  
10、此表一式二份,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人各留存一份。
  審核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申請人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1、工傷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出具《提交補正材料通知書》;
  
2、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當事人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

  調查核實
  
1、申請人提供材料完整或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則予以受理,并開具《受理通知書》;
  
2、經審查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范圍的,則書面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4、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開出《舉證通知書》,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工傷認定中止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結論送達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認定工傷決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送達參照民事法律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以上就是《工傷認定申請表怎么填工傷認定詳細流程、》的詳細內容,更多知識請關注其它相關文章!
  工傷鑒定流程3  這些可認定為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在工作場所內,并且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可以認定為工傷。
  在工作時間前后和在工作場所里,進行與工作相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是受到的事故傷害也可以認定為工傷。
  在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內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傷害可認定為工傷。
  患上與工作有關的職業病科認定為工傷。

  因工作需求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發生事故意外等下落不明的可認定為工傷。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則是有城市交通受到傷害的可認定為工傷。
  所以由此可以分析出,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可以算作工傷,前提是你所發生意外的地方是上下班的道路且是在上下班的途中。自己摔傷的,就不能算作工傷了,要不然我自己天天摔,比上班還賺錢。
  為何有些不是工傷
  有些傷害,雖然都滿足可認定為工傷的調節,但是證據不足或者無法證明這是與工作有關,那么就無法認定為工傷,所以在進行公事并且有一定的危險系數的時候,一定要有相關的證明,這樣可以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利益。
  有關交通的小提醒
  交通規則一定要準守,不要為了趕幾秒的時間浪費了一生。自己準守不代表別人也會準守,自己不出意外不能保障別人也不出意外,所以在任何時候都留個心眼,做到安全第一。不要想著有工傷保險就不害怕,生命是脆弱的,經不起折騰,否則最終苦的還是自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四條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和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和所屬行業費率檔次等情況,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

個人怎么申請工傷認定表

個人怎么申請工傷認定的方式如下:
需要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的1年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合同、醫院的診斷證明等材料。但前提是單位沒有按規定進行申報。
工傷認定申請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職業病診斷和受傷部位等基本信息,并由申請人簽字或蓋章。
2、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申請人應當提供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如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法院的判決書等。
3、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部位和診斷證明:申請人應當提供由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部位和診斷證明,包括初診病歷、住院病歷、診斷證明、門診病歷等。
4、工傷證明:如果是因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申請人應當提供由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所在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工傷證明。
5、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申請人應當提供本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軍官證、護照等。
工傷認定申請的流程如下:
1、發生工傷后,應當及時進行傷情鑒定和醫療救治,并保存好相關證據和資料。
2、在傷情穩定后,按照當地規定的時間限制,向企業或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準備好相關證據和資料,如傷情鑒定證明、醫療費用明細、事故發生經過等。
3、企業或勞動保障部門接受申請后,將對申請進行審查和處理。、
4、在獲得工傷認定書后,申請人可以根據工傷認定書中的工傷等級和賠償標準,向企業或社會保險部門申請相應的工傷保險金和賠償金。
綜上所述,不同地區和不同行業的工傷認定標準和流程可能有所不同。在具體操作時,應當根據當地規定和實際情況來辦理工傷認定手續。同時,受害人或家屬在申請工傷認定時,建議咨詢有關方面,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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