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傷職工在醫療期間由于沒有投入到工作,很多人害怕工傷期間是 拿不到工資 的。這種疑惑也是比較常見的,但是我國 工傷保險條例 有規定,職工在 停工留薪期 間,原工資福利是不變的,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那么具體的工傷期間的工資待遇是如何的,為您詳解——工傷期間的工資待遇:工傷保險條例第第二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 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 伙食補助費 ;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第三十一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 工資福利待遇 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第六十一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如果發現單位未按實際工資繳納 工傷保險費 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按照法律規定,單位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 繳納工傷保險 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所謂“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即單位應該按照全體員工的實際工資繳費。 2、如果單位沒有按照實際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應該屬于違法行為,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其一是勞動部門可以給予單位處罰;其二是造成了工傷職工的保險待遇減少,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賠償差額部分的損失。 3、在計算單位違法行為造成你的待遇損失時,是否按照你的實際工資計算,要看你的實際工資是否超過了所在市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如果超過了就只能按3倍計算,如果未超過則按你的實際工資計算。假如你當地所在市平均工資為800元,那么由于你工資超過800的3倍,只能按2400元計算,如果當地的平均工資是1000元,那么3倍就3000元,你的工資未超過,就按你的實際工資計算。 4、要求單位賠償差額部分的損失,應該在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害后60日內提起勞動仲裁。
法律客觀:一、一般性規定:1、職工在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治療的,醫療費由工傷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沒有給職工辦理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自己支付。下同)2、職工進行康復性治療,其費用視同醫療費,由工傷基金支付3、職工住院期間,單位按本單位職工出差伙食補助費的70%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4、治療期間自活不能自理職工需要人護理的,由用人單位派人護理或提供護理費。5、職工經醫院提議、經工傷保險部門同意到統籌地區以外治療的,所需交通費、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職工的標準由所在單位支付。6、職工因工傷治療需要脫離崗位的,在治療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直至職工傷愈出院或是評定傷殘等級,停工留薪時間一般不超過十二個月,特殊情況經設區市勞動保障部門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批準,可以在十二個月的基礎上再延長十二個月(即不超過二十四個月)。二、職工因工死亡后家屬還應當享受下列待遇1、喪葬補助金按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一般以設區的市為單位進行統籌,下同)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六個月的標準發給。2、供養親屬撫恤金發給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死者的親屬。其標準為:配偶每月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四十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三十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百分之十。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死者本人工資。供養親屬的范圍和條件按照現行的有關規定執行,供養親屬失去供養條件時不再享受該項撫恤金。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四十八個月至六十個月的金額,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三、因工傷致殘的職工還應享受下列待遇職工定殘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生活護理費。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護理費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為40%,的程度,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為30%。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輔助生產勞動需要,必須安置假肢、儀眼、鑲牙和配置代步車等輔助器具的,按國內普及型標準由工傷基金支付有關費用。1、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工作崗位,保留與企業的勞動關系,并享受以下待遇:⑴、從工傷基金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分別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七十五。其中:一級百分之九十,二級百分之八十五,三級百分之八十,四級百分之七十五。⑵、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于傷殘職工本人十八至二十四個月工資。其中:一級二十四個月,二級二十二個月,三級二十個月,四級十八個月。⑶、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2、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⑴、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由工傷基金支付職工本人十六個月工資,六級為十四個月⑵、這一部分待遇根據是否保留勞動關系可以分兩種情況:①、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②、解除勞動關系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職工有選擇的主動權),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浙江省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皆為職工本人十二個月工資,兩項加起來是二十四個月)。3、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⑴、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⑵、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浙江省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皆為職工本人十二個月工資,兩項加起來是二十四個月)。相關規定一、工傷與侵權竟合當工傷與人身侵害(比如交通事故、醫療糾紛、暴力毆打、刑事犯罪等)發生竟合(既是工傷,也是人身侵害),應當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侵害賠償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處理。優先適用人身侵害賠償(其標準比工傷待遇要高),人身侵害者沒有賠償能力、所得到的賠償達不到工傷待遇標準時,由工傷基金補足。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幫助職工向肇事者索賠,獲得賠償前可墊付有關醫療、津貼等費用。二、職工失蹤職工因公外出期間因意外事故失蹤的,從事故發生的當個月起三個月內,本人工資照發,從第四個月起停發工資,對失蹤職工的供養親屬按月發給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百分之五十。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發給喪葬補助金和其余待遇。當失蹤人重新出現并經法院撤銷死亡結論的,已領取的工傷待遇應當退回。三、工傷和非工傷區別對待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范圍的疾病,其醫療費用按照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四、雇傭和幫工的損害賠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五、非法用人單位的賠償非法用工單位指在無營養執照或未經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單位,其非法用工導致職工“工傷”應當按下列方式進行賠償。以該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一級傷殘賠償為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為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為基數的12倍;國級傷殘為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為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為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為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為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為基數的2倍;十給傷殘為基數的1倍。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