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哺乳期的勞動者被侵權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同權益。
2.哺乳期調崗降薪用人單位違反了國家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可以投訴到勞動部門,申請仲裁或調解。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首先要考慮崗位調動是否為了哺乳期間員工的利益,如果是為哺乳期婦女的利益,可以調動,主要要看勞動合同中對于工作崗位的約定,若崗位約定明確,公司無權單方面調你的崗位,公司調動勞動者的崗位,應有合法理由,要跟勞動者協商達到一致,否則勞動者可以不去新崗位,員工可以以公司不提供工作條件為由提出離職,若離職,有權要求公司 支付經濟補償金 ,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三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不合法。對于懷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 女職工 降薪是違法的。且鑒于“三期”女職工的特殊情況,調整后的崗位不應是其不宜從事的工作,否則用人單位擅自作出的調崗決定無效,如果公司不僅調崗還降低 工資 ,是違法的。 《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 勞動合同 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法律客觀:《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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