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家庭成員的收入確定是否具有申請低保的資格。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基本生活費后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可以申請。
一、低保保障對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對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對象是以下三類人員:
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民;
2.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3.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基本生活費后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二、申領程序
申請低保救助,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社會救助事務管理所提出書面申請。為方便群眾申請,受理窗口一般都設置在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中心。受理的地點、聯系電話等可向戶籍所在地居民委員會咨詢。
申請低保救助,申請人須如實填報個人或者家庭有關情況,并根據救助機構的告知事項,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街道(鄉鎮)社會救助事務管理所在收到救助申請以及相關證明材料后,對申請人所填報的有關情況以及申請人家庭的實際生活情況進行核查,并提出核查意見;再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請30日之內,對申請作出準予救助或者不予救助的決定。
決定批準的,通知當事人辦理領取手續,并報送區、縣民政部門備案;決定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低保申請者須接受入戶調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審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的責任主體,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應當對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逐一入戶調查。
縣級民政部門在作出審批決定前,也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戶抽查。嚴禁不經調查直接將任何群體或個人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民政部相關負責人介紹,國務院《意見》旨在規范低保對象的認定程序,以確保低保資金不被濫用。對于騙保者,除追回騙取的低保金外,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于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各地除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外,還應將有關信息記入征信系統。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法律分析: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可以申請享受低保,以下幾種情況都可以申請低保:
2、擁有本地農業居民戶口的,并且是在當地常住的。
3、家庭成員中,具有勞動能力卻因為某些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經濟來源的。
4、居住在農村村組,家庭承包土地的農村居民。
5、光榮復原的軍人會回農村,因為自身傷病或者其他原因沒有經濟來源的,或者生活水平低于正常標準的。
6、家庭成員人均年純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低于當地農村低保標準。
7、老人、兒童的贍養人和撫養人本身生活困難的可以申請低保補貼。
法律依據:《社會救助體系暫行辦法》
第九條 國家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條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費用確定、公布,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的認定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第十一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三)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準,并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準,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對批準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按月發給最低生活保障金。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難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給予生活保障。
第十三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決定增發、減發或者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決定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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