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 晚婚晚育 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 女職工 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2011年11月21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全文公布《 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 (征求意見稿)》,擬將產假由90天增至 14周, 生育流產 醫療費用 由單位支付。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并規范了相關待遇。
法律客觀:《勞動法》第六十二條,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國家規定法定產假是98天。
產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產假。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
現在我國正式實施的產假標準依據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并規范了相關待遇。
擴展資料:
懷孕可以請的假
產前假: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于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準其休假。如上海市規定“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產史、嚴重的妊娠綜合癥、妊娠合并癥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準其產前假。”
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保胎假:醫生開證明,按病假待遇。
晚育假、晚育護理假,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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