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鑒定等級一共分為幾級
法律主觀:
勞動能力鑒定 是指勞動者因工或非因工負傷以及患病后,勞動鑒定機構根據國家鑒定標準,運用有關政策和醫學科學技術的方法、手段確定勞動者 傷殘 程度和 喪失勞動能力 程度的一種綜合評定。分為十個等級,其中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分類如下: 職工患病、非因工負傷或者因工負傷,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仍然存在殘疾、有可能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具體說來,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分為十個 傷殘等級 ,從一級到十級,其中最重的是一級,最輕的是十級。一至四級根據傷殘者“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動”五項條件確定。五項條件均需要護理者為一級,五項中有四項需要護理者為二級,五項中有三項需要護理者為三級,五項中有一至二項需要護理者為四級。經勞動部門鑒定為一到四級傷殘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 解除勞動關系 ,并辦理 退休 、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 社會保險 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2022年勞動能力鑒定標準
普法內容 2022喪失勞動能力鑒定標準如下: 勞動能力1至10級鑒定等級分級原則: 1、一級: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2、二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三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四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可以自理者。 5、五級: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6、六級: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7、七級: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8、八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有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9、九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10、十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具體鑒定標準如下: 一、凡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治療無效者: 1、植物狀態或去皮層狀態。 2、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 3、四肢癱肌力4級以下(含4級)。 4、三肢癱或二肢癱肌力3級以下(含3級)。 5、中度(含中度)以上非肢體癱的運動障礙。 6、嚴重肌肉疾病(全身型重癥肌無力、進行性肌營養不良等)。 7、單肢癱肌力2級以下(含2級)。 8、完全性混合性失語。 9、智能障礙,IQ測試小于等于45。 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治療無效者: 1、三肢癱或二肢癱肌力4級。 2、單肢癱肌力3級。 3、完全性運動性失語。 4、智能障礙,IQ測試46-54。 5、癲癇大發作每月3次以上(含3次)。 三、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治療無效者: 1、輕度非肢體癱的運動障礙。 2、肌肉疾病影響工作。 3、不完全性失語。 4、智能障礙,IQ測試55-84。 精神科: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治療無效者: 1、慢性器質性精神障礙,經系統治療2年仍有下述癥狀之一,并嚴重影響職業功能者:癡呆;持續或經常出現的妄想和幻覺;持續或經常出現的情緒不穩定以及不能自控的沖動攻擊行為。 2、患精神分裂癥經系統治療5年仍不能恢復正常者;偏執性精神障礙,妄想牢固,持續5年仍不能緩解,嚴重影響職業功能者。 3、難治性情感障礙,經系統治療5年仍不能恢復正常,男性50歲以上(含50歲),女性45歲以上(含45歲),嚴重影響職業功能者。 4、具有明顯強迫型人格發病基礎的難治性強迫障礙,經系統治療5年無效,嚴重影響職業功能者。 5、智能障礙,IQ測試小于等于45。 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治療無效者: 1、患精神分裂癥經治療后仍有輕度精神癥狀,社會功能輕度受損者。 2、慢性器質性精神障礙,經系統治療后緩解,需定期隨訪者。 3、由癲癇病導致的智能減退,IQ測試55-69。 4、智能障礙,IQ測試46-54。 三、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治療無效者: 1、患精神分裂癥經二年治療后仍殘留某些精神功能缺損,而且相當長時期持續存在,個人生活尚可自理。 2、智能障礙,IQ測試55-84。 骨科: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治療無效者: 1、強直性脊椎炎造成脊椎關節骨性融合、生理彎曲消失,脊椎功能嚴重障礙,導致自主移動困難者。 2、頸胸椎或腰椎強直性脊椎炎伴髖關節強直。 3、非穩定型頸椎滑脫須手術固定或外固定者。 4、椎管狹窄造成上下肢體功能嚴重障礙,導致自主移動困難者。 5、三肢癱或二肢癱且其中一肢肌力3級。 6、雙腕關節強直伴指關節強直,不能完成抓握動作。 7、一側肩肘兩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8、下肢膝關節以上部分截肢。 9、雙足或雙踝關節畸形伴功能嚴重障礙無自主移動能力者。 10、一側下肢髖、膝、踝三關節同時強直導致自主移動困難需靠工具者。 11、雙髖或雙膝關節強直,導致自主移動困難需靠工具者。 二、 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治療無效者: 1、強直性脊椎炎造成脊椎關節生理彎曲部分消失,脊椎功能中度障礙,有自主移動能力者。 2、頸胸椎或腰椎強直性脊椎炎伴有生化指標異常,有藥物依賴者。 3、穩定型頸椎滑脫手術固定或外固定者,目前病情穩定者。 4、椎管狹窄造成肢體功能中度障礙,有自主移動能力者。 5、三肢癱或二肢癱且其中一肢肌力4級或單肢肌力小于等于3級。 6、雙手指關節強直不能順利完成握拳動作。 7、一側肘關節強直在非功能位導致肘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8、下肢膝關節以下部分截肢。 9、單足或單踝關節功能中度障礙有自主移動能力者。 10、單膝關節強直,髖關節屈曲可達60度有自主移動能力者。 三、 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治療無效者: 1、有脊椎炎病史,但脊椎關節間隙、生理彎曲存在,脊椎功能輕度影響,有自主移動能力者。 2、頸椎或胸椎或腰椎脊椎炎,目前病情穩定者。 3、穩定型頸椎滑脫外固定后,目前病情穩定者。 4、椎管狹窄造成肢體功能輕度影響,有自主移動能力者。 5、單手指關節強直尚能完成握拳動作。 6、一側腕關節功能部分喪失。 7、單足或單踝關節功能輕度障礙有自主移動能力者。 8、單髖或單膝關節強直,有自主移動能力者。 說明: (1)肢體癱以肌力作為分級標準。為判斷肢體癱瘓程度劃分為0-5級。 0級:肌肉完全癱瘓,無收縮。 1級:可看到或觸及肌肉輕微收縮,但不能產生動作。 2級:肌肉在不受重力影響下可進行運動,即肢體能在床面上移動,但不能抬高。 3級: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動作,但不能對抗外加的阻力。 4級:能對抗一定的阻力,但較正常人為低。 5級:正常肌力。 (2)關節功能障礙包括關節強直、瘢痕攣縮無法治療,功能障礙程度可劃分為: 關節功能喪失,指功能完全喪失。關節僵硬(或攣縮)固定于非功能位,或關節周圍肌肉韌帶缺失或麻痹松弛,致關節呈連枷狀或嚴重不穩,無法完成其功能活動者。 關節功能嚴重障礙:功能喪失大于等于31%。指殘留的功能只有正常功能范圍1/3及以下,不能完成原有專業勞動。 關節功能中度障礙:功能喪失11-30%。指殘留的功能相當于正常功能范圍的2/3及以下,基本能完成原有專業勞動,對日常生活活動有一定影響。 關節功能輕度障礙:功能喪失小于等于10%。 (3)脊髓疾病包括脊髓炎,脊髓壓迫癥,脊髓空洞癥,運動神經元疾病,放射性脊髓病及其他原因引起的脊髓障礙等。 眼科: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治療無效者: 1、一眼有或無光感或一側眼球摘除或眶內容剜出,另一眼矯正視力小于0.2或視野小于等于32度(或半徑小于等于20度)、雙眼矯正視力小于0.1或視野小于等于32度(或半徑小于等于20度)。 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治療無效者: 1、一眼無光感或有光感但光定位不確切或一側眼球摘除或眶內容剜出,另一眼矯正視力小于等于0.3。 2、雙眼矯正視力小于等于0.2或視野小于等于48度(或半徑小于等于30度)。 三、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治療無效者: 1、一眼矯正視力小于等于0.1,另一眼矯正視力大于等于0.4,小于等于0.8。 2、一眼矯正視力小于等于0.2,另一眼矯正視力大于等于0.3,小于等于0.7。 3、雙眼矯正視力小于等于0.3。 4、一側或雙側眼瞼外翻或眼瞼閉合不全者。 5、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者。 6、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進溢淚者。 7、第5對腦神經眼支或第3對或第4對或第6對腦神經麻痹。 8、單眼眶內或眼球內異物未取出,視力無明顯下降。 說明: (1)白內障根據手術后的矯正視力程度鑒定。 (2)無晶狀體者根據手術矯正視力程度鑒定。 (3)視力與客觀檢查有矛盾時,應根據眼部檢查及有關輔助檢查如視覺電生理、熒光眼底血管造影、視野等結果鑒定。 耳鼻喉科: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治療無效者: 1、耳鼻咽喉惡性腫瘤,有顱底骨質破壞或有遠處器官轉移。 2、因各種原因所致咽喉或氣管疤痕、粘連、狹窄,經氣管切開后無法拔管,需終身帶管并伴有語言或精神障礙。 3、各種原因引起的終身平衡障礙,生活不能自理者。 4、口腔惡性腫瘤有遠處器官轉移或術后復發或手術無法根治,目前為帶癌生存者。 5、全舌或全喉疾病不能手術治療,對吞咽及語言等生理功能產生嚴重影響。 6、全喉切除后難以重建,發音障礙,目前為帶管生活者。 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治療無效者: 1、耳鼻咽喉惡性腫瘤,經治療后病情穩定,無明確復發、轉移依據者。 2、任何原因導致雙耳聽力分別損失大于等于71。 3、上頜骨手術后無法安裝義齒、護板或放療后不能張口影響進食。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1、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3、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4、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5、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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