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用人單位可以向工傷保險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領取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等材料;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一年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勞動關系證明等。
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二、鑒定的內容
廣義的工傷鑒定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和致殘等級鑒定,狹義的工傷鑒定指致殘等級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也稱勞動鑒定,是指勞動者在生產工作中因種種原因造成勞動能力不同程度的損害,致使勞動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有關部門在醫學方面對其做出的鑒別和評定。通常情況下,我國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只負責因工傷或因病而導致的勞動能力鑒定問題。
三、工傷
工傷亦稱“公傷”、“因工負傷”。職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負傷。根據國家規定,執行日常工作及企業行政方面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從事緊急情況下雖未經企業行政指定但與企業有利的工作,以及從事發明或技術改進工作而負傷者,均為工傷。1953年1月2日政務院修正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規定,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其全部診療費、藥費、住院費、住院時的膳食費與就醫路費均由企業行政負擔;醫療期間工資照發;確定為殘廢時,視其殘廢程度,由勞動保險費中按月付給因工殘廢撫恤費或因工殘廢補助費。
四、工傷的認定范圍
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到本單位重大利益的。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于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力的。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勞動者由于工傷造成的損失,只要有工傷證明,用人單位就會給予一定的補償金額,保障其基本的生活需求。然而工傷鑒定的設立,也是國家為勞動者的利益考慮,為了進一步保障其利益不受侵害,同時也是為了建設更加美好的社會。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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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是公司人力資源部或行政部門去申報,主要是看相應的崗位職責劃分到哪個部門,通過以下申報 工傷 需要資料來判斷,其中最主要的就 勞動關系 ,即 勞動合同 屬于誰管理 第十八條 提出 工傷認定 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 工傷認定申請表 ;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 事實勞動關系 )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 職業病 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于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1] 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鑒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一般由勞動行政部門來確認。
法律客觀:《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九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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