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的規定如下: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如果是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未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法律規定了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按照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根據相關法律規,經濟補償金的具體計算標準如下: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按照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根據相關法律規,經濟補償金的具體計算標準如下: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經濟補償金的規定如下:
1、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
2、如果是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3、未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4、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經濟補償金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經濟補償金的適用情形如下:
1、勞動者因用人單位原因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提出動議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解除的;
4、經濟性裁員的;
5、勞動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的;
6、勞動合同因用人單位主體資格喪失而終止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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