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恤金如何進行分配
國家對分配撫恤金的規定:如果是一次性工亡撫恤金,按職工月工資的一定比例來發,給所供養的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上增加10%。
撫恤金分配比例由當事人自行協商,協商不成可以起訴解決,法院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則處理撫恤金。享受撫恤金的人,必須符合兩個條件:死者的直系親屬,這些親屬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養。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待遇有哪些?
企業退休人員死亡的待遇是需要發給其遺屬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1、喪葬補助費標準為2個月的企業職工平均工資;
2、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標準為:
(1)供養1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
(2)供養2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
(3)供養3人或以上的,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綜上所述,1、傷殘撫恤金,發放對象為革命傷殘軍人、因公致殘的職工等;工人、職員因工負傷被確定為殘廢時,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退職后,飲食起居需人扶助者,發給因工殘廢撫恤費,至死亡時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退職后,飲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發給因工殘廢撫恤費,至恢復勞動力或死亡時止。
2、死亡撫恤金,發放對象是革命烈士、因公犧牲人的家屬。公民依法獲得政府發給的撫恤金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工人、職員因工死亡時,按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至受供養人失去受供養的條件為止。
此外,我國還規定有革命傷殘軍人撫恤費,革命軍人犧牲、病故撫恤費,國家工作人員傷亡、病故撫恤金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撫恤金家屬怎樣分配
撫恤金家屬分配如下:
1、如果死者所在單位對撫恤金的給付對象有規定,則按規定處理;如果沒對給付對象作出規定,則應屬于近親屬被扶養人共有。當事人要求對該撫恤金進行分割在法律上屬于對共有財產的析產。
2、近親屬主要指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撫恤金雖然不屬于遺產,但在處理時會參照遺產繼承人順序進行分配,第一順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人員是第二順序,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的人員,撫恤金才在第二順序的人員中分配。
3、死亡撫恤金的具體分割,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如果實在協商不成,也可向法院起訴。法院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則處理撫恤金,同時也會酌情考慮各近親屬和被扶養人的客觀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傷殘撫恤的對象:
傷殘撫恤是以特定傷殘人士為優撫對象的撫恤形式,撫恤對象包括現役軍人和退出現役的軍人。現役軍人殘疾被認定為因戰致殘、因公致殘或者因病致殘的,依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享受傷殘撫恤。非現役軍人的傷殘撫恤待遇由民政部負責。2013年民政部修訂的《傷殘撫恤管理辦法》對屬于民政部負責的幾類傷殘撫恤對象作出了規定。
綜上所述,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一次性死亡撫恤金的分配原則
法律主觀:
對于一次性 死亡撫恤金 分配原則,現行民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雖然法律界對撫恤金的定性已經達成共識,即撫恤金不屬于遺產范疇,它是死者近親屬基于死者死亡這一法律事件而享有的權利,是近親屬的共同共有財產。但如何分配,司法判例標準不一。有的按均等份額分配,有的按 遺產分配原則 ,配偶分享一半后,另一半 第一繼承人 再平均分配。有的確認為被供養人在供養人死亡后依法取得的生活保障金,只分配給配偶,其他繼承人無權享有。有的首先考慮與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緊密程度和生活來源,其次考慮血緣關系,合理分配。 2004年1月1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第二條第一款“本規定所稱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第三條“上條規定的人員,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 可以看出,撫恤金不屬于遺產的性質,享受撫恤金待遇的人必須同時具備二個條件: 一是必須是死者的直系親屬、配偶。 二是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人。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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