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意外死亡賠償標準
工地意外死亡賠償標準工地意外死亡賠償標準如下:1、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一、工地意外死亡賠償標準是下面
1、地意外死亡賠償標準如下:
(1)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3)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二、建筑工地高空墜物致人傷亡如何判刑
建筑工地高空墜物致人傷亡要分具體情況來進行判斷。如果找不到具體責任人的就由可能的加害人共同承擔責任。如果確定了加害人的,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同樣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以上,或無期徒刑、死刑。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量刑。如果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判處有期徒刑3至10年。
人員意外死亡賠償標準
一、意外死亡賠償標準
按照工傷賠償條例進行賠償: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它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但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根據當地的地方法規確定。
二、人身損害賠償范圍相關法律規定
1. 受害人請求支付人身損害的醫療費的,需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收費憑證,賠償義務人根據醫療機構的收費憑證進行賠償。
2. 根據規定,這里的醫療費一般是根據所在地的醫療醫院的診斷證明、醫療費、住院費計算。
3. 如需后續治療的,可以待實際發生之后另行起訴。
二、誤工費
1.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確定。
2. 誤工費計算:
有固定收入:受害人固定日工資*誤工天數
無固定收入:最近三年平均日收入*誤工天數
不能證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職工的平均工資*誤工天數
三、護理費
1.護理費期限: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殘疾的根據傷殘情況確定護理級別,但最長不超過20年)
2. 護理費計算:
護理費(護理人員有工資收入)=護理人日工資*護理天數(參照誤工費計算)
護理費(護理人員沒有工資收入或雇傭護工)=當地護理標準*護理天數
四、交通費、住宿費
1. 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據,且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2. 主體:受害人及其必要陪護人員
五、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六、營養費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七、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
1. 適用條件:因傷致殘導致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根據傷殘等級進行賠償
2. 殘疾賠償金計算:
① 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下的)=傷殘等級(I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按90%,其他依此類推)*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 20年
② 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上的)=傷殘等級(I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按90%,其他依此類推)*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20年-(實際歲數-60)]
③ 殘疾賠償金(75周歲以上的)=傷殘等級(I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按90%,其他依此類推)*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八、死亡賠償金、喪葬費
1. 死亡賠償金是指在受害人因傷致死的情形下,由賠償義務人給予其近親屬的一定賠償費用;喪葬費是指近親屬為了處理受害人后事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2. 死亡賠償金計算:
① 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下的)=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 20年
② 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上的)=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20年-(實際歲數-60)]年
③ 死亡賠償金(75周歲以上的)=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3. 喪葬費計算:
喪葬費賠償額=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九、被撫養人生活費
1. 適用條件:受害人因傷致死或因傷致殘的情況下,依靠受害人實際扶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被撫養人,可以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費
2. 被撫養人生活費計算:
① 被扶養人生活費(不滿18周歲的被撫養人)=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18-實際年齡)
② 被撫養人生活費(18周歲-60周歲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被撫養人)=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年
③ 被撫養人生活費(60周歲-75周歲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被扶養人)=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實際年齡-60)]年
④ 被撫養人生活費(75周歲以上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被撫養人)=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5年
⑤ 被扶養人生活費(有其他扶養人時)=被扶養人生活費÷扶養人數
⑥ 被扶養人有數人時,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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