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發的過節費要交個稅嗎
單位發的過節費當然需要交個稅,個人所得稅法當中有著非常明確的規定,員工的工資所得稅包含當年員工所領取到的過節費以及其他各種補貼的,而且員工會發現,領到手中的過節費那都是依法扣除個人所得稅之后的,工資條上寫的很清楚。
一、公司發的過節費要交個稅嗎? 過節費要交個稅,過節費,不管放在哪個科目核算,都應當并入當期工資、薪金所得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根據稅務部門的解釋,過節費屬于工資、薪金所得,應該按當月工資、薪金所得納稅。即過節費稅收按照個人所得稅繳納。 在實踐中,有些單位福利比較好的,逢年過節的,會發給員工一部分過節費。 對此,有的單位在節假日安排員工加班的,就以已發放過節費為由,用過節費代替加班費。其實,這是錯誤的。 用人單位發放過節費,屬于單位的福利待遇,與勞動者是否加班無關。 從法律意義上講,過節費是一種約定義務,不是法定義務。二、員工年休假規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應該這樣講,員工在勞動關系當中獲得的這些所有的收入,除了突發意外事故之外的補償金,剩下的全部都要交個稅。甚至包括員工在工作之余其他的勞務收入,如果勞務收入的話扣除的個稅會更多一些。但過節費也不是公司必須要發放的一筆費用。
春節加班,補休可否代替支付加班費?
按照規定,節假日是必須要放假的,如果不放假也是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給工作者支付酬勞。但是有些人想用補休來代替加班費。那么,節假日是否真的可以用補休代替加班費呢?下面我整理了一些相關的內容和大家分享,歡迎大家的閱讀,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節假日可以用補休代替加班費嗎 按照規定,在節假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的用人單位,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不得以調休等方式代替;在休息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的用人單位,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過節費和加班工資在性質上不同,不能互相代替。加班工資是對勞動者休息時間的經濟補償,過節費雖然也屬于工資的組成部分,但帶有福利性質,無需勞動者提供額外工作。此外,由于加班是指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延長的工作時間,因此,在節假日期間,用人單位根據需要安排勞動者值班,不能視為加班。二、相關法律 《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相信大家看了上述內容,對節假日是否可以用補休代替加班費嗎有了一定的了解。對于節假日來說,是不可以用補休來代替加班費的,但是在休息日期間是可以的。
過節福利可以去沖抵過年加班工資嗎?
對于有些單位選擇給員工發粽子、雞蛋等一些過節禮品,用來沖抵加班費的做法,省人社廳提醒勞動者,過節禮品是單位對員工發放的福利,是不能沖抵加班費的。
綜合計算工時制是根據周、月、季、年等一定周期綜合計算工時,在綜合計算周期內,具體日、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超過8小時、40小時,但綜合計算周期內的正常工作時間必須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相同,超過部分視為加班。
對于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企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可以支付加班工資或者安排補休,加班工資為員工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兩倍。對于工作時間不固定的企業,可以按照員工正常工資標準支付加班費。"
用人單位不能以倡導本地過年為借口侵犯勞動者權益,加班工資也不能因為倡導本地過年而“本地蒸發”。周玉萍提醒說,企業為鼓勵員工就地過年而支付的新年紅包、加班補貼和家庭費用都是福利待遇,不能用來抵消員工春節期間的加班工資。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加班工資:1 .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按不低于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2.如果你在休息日工作,你應該同時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不低于日工資或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3.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當支付不低于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基數300%的加班工資。包括正常工作支付的工資。
實際上,不管是春節,還是平日,還是周六周日,加班原則上都要征得員工本人同意。公司沒有權利強迫員工必須加班。當然法律有些特殊情況規范,比如說像有一些突發公共事件,相關的一些有職務行為的人基于他的職務上的要求,不可以不參加加班。
用人單位在節假日期間安排加班,但沒有支付加班費,勞動者應向用人單位所屬地勞動監察、仲裁機構舉報,也可撥打12333投訴,維護自己的權益。
過節費可以抵加班費嗎?
明天就是國慶節了,我們還要加班,請問如果單位發了過節費,那還要發加班費嗎?是不是過節費可以抵加班費呢?用人單位發放過節費無須勞動者提供額外工作,這是給予員工的福利,而加班工資是對勞動者休假損失的補償。所以,發了過節費,如果要加班,那還要發加班費,過節費是不能抵加班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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