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申請應提供哪些材料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2.申請工傷認定需要去工傷職工單位所在地的勞動部門。
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申請工傷認定,如單位不給職工申請的,工傷職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自己到單位所在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4.因為各地區在具體操作上有所不同,所以建議在申請前撥打12333咨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
工傷認定需哪些證明材料
在進行工傷認定的時候,有關部門不可能只聽信一面之詞就對你認定為工傷,當然是要一定的證明材料才能充分認定為工傷。那么工傷認定需哪些證明材料呢?結合法律知識收集整理了以下內容,請大家閱讀了解。 1、工傷認定需哪些證明材料 工傷認定申請,除應提交職工本人身份證明和指定或者搶救的醫院、醫療機構初次治療的診斷書或診斷證明外,還應提交下列相關證明材料。
一、屬于《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統計范圍的傷亡事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作出具體的結論批復; 二、因工作緊張突發疾病,應提交工作緊張的證明材料; 三、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提交民政、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 四、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提交傷殘證件及指定醫院的舊傷復發診斷證明; 五、因公外出期間失蹤的,提交因公外出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證明; 六、屬于的,提交公安交警部門確定的事故責任結論證明; 七、特殊情況需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2、認定工傷有哪些程序 申報工傷事故 (1)企業應從工傷發生之日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2)工傷職工或其親屬應從工傷發生之日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申請時間可延長到30日。 (3)工傷職工本人或其家屬沒有可能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的,可由本企業工會組織代表職工提出申請。 (4)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申請須經企業簽字后報送;如果企業不簽字,工傷職工或其家屬可以直接報送。 3、認定工傷 (1)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接到企業的工傷報告和職工的工傷待遇申請后,應進行調查取證,在7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特殊情況,可延長到30日; (2)認定工傷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a、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 b、指定的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診斷書或職業病診斷書,屬于輕傷無需到醫院治療的,由企業醫生開具工傷診斷書; c、企業的工傷報告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職工的申請進行調查的工傷報告。 (3)書面通知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和申請人。 工傷認定的材料就是受傷的一些證明材料,但是有了證明材料不一定就代表能夠順利的進行工傷認定,這一點還請廣大勞動者們注意。
工傷認定申請應提交什么材料
1.《 工傷認定申請 表》。2.受傷害職工的 居民身份證 。申請人為受傷害職工近親屬的,除提交申請人和受傷害職工 身份證原件 及復印件外,應當同時提交有效的近 親屬關系證明 ;由代理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必須出具受傷害職工本人或其近親屬 授權委托書 和代理人身份證明。3.勞動、聘用合同文本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 事實勞動關系 )、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4.醫療機構出具的職工受傷害時初診診斷證明書、初診病歷、住院病歷(含出院記錄),或者依法承擔 職業病診斷 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5.能證明受傷經過的證明材料(例如證人證言、視聽材料等,視聽材料需附內容文字說明)。6.用人單位依法注冊登記的材料或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單位登記信息查詢證明。
工傷認定需要哪些材料
【法律分析】:1.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規定》指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3、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認定決定包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和不屬于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材料:員工和用人單位有效的書面勞動合同或事實勞動關系證明;《職工工傷認定申請書》;員工本人身份證和工作證(或工卡);員工或用人單位傷(亡)事故情況材料(如實敘述事故發生經過);有關旁證材料(如目擊證人書面證明材料現場記錄、照片、口供記錄等);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常住地址證明材料等(屬交通事故的);工傷認定所需的其他材料;受傷員工委托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屬親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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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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