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申請工傷認定需注意的幾個問題
個人申請工傷認定,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方面,才能認定工傷:
一、受傷害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必須存在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或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用人單位在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認定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第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引發勞動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解決。
二、申請工傷認定時效
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三、認定工傷的情形和依據
1、受傷害的職工遭受傷害的情形必須符合《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八條認定工傷的情形;工傷事故發生在2004年1月1日以后的,應當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15條規定的情形:14條規定: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收到的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收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工傷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五條規定出現下列情形視同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四、勞動保障部門的受理申請工傷認定的程序
職工申請工傷認定提供的材料完整,屬于勞動行政部門管轄范圍且在受理時效內的,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受理。申請資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職工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職工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勞動保障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職工和用人單位。當事人對工傷認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和訴訟。
職工遭受傷害的,向勞動行政保障部門提起工傷認定,必須符合上述條件,才可能被認定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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