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拖欠工資的情況有: (一)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時間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二)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數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三)用人單位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四)用人單位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法律分析:單位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將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法律分析: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如果是用人單位超過了與勞動者約定的工資支付期限支付工資,或者用人單位按時支付了工資,但是沒有正當理由克扣、少發了工資都屬于拖欠工資的行為。
現在的用人單位基本上都是實行的“先上班后領薪”的制度,一般是在下個月支付本月的工資,發工資的時間則沒有強制規定,有的是在每月上旬、有的在中旬,或者下旬。如果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并沒有約定工資支付時間,而是由用人單位來決定的話,即使是在月末最后一天才支付上個月的工資的,只要是足額的支付,就不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如果是用人單位超過了與勞動者約定的工資支付期限支付工資,或者用人單位按時支付了工資,但是沒有正當理由克扣、少發了工資都屬于拖欠工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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