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調解程序:雙方當事人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申請調解;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后受理;進行調查工;召開調解會議對爭議雙方的分歧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爭議雙方當事人都應按達成的調解協議書內容自覺地執行。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三條
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
勞動爭議處理程序 申請勞動爭議調解程序 1、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2、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勞動爭議 仲裁程序 勞動爭議仲裁仲裁也稱公斷,仲裁作為企業勞動爭議的處理辦法之一,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依法對爭議雙方當事人的爭議案件進行居中公斷的執法行為。 仲裁一般要經歷這樣幾個階段: (1)案件受理階段。這一階段包括兩項工作:一是當事人在規定的時效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請求仲裁的書面申請;二是案件受理。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后一段時間內要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2)調查取證階段。調查取證的目的是收集有關證據和材料,查明爭議實施,為下一步的調解或裁決做好準備工作。調查取證工作包括撰寫調查提綱,根據調查提綱進行有針對性的調查取證,核實調查結果和有關證據等。 (3)調解階段。仲裁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首先要做調解工作,努力促使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對達成協議的仲裁庭還需制作仲裁調解書。 (4)裁決階段。經仲裁庭調解無效或仲裁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調解失敗的,勞動爭議的處理便進入裁決階段。仲裁庭的裁決要通過召開仲裁會議的形式做出。一般要經過庭審調查、雙方辯論和陳述等過程,最后由仲裁員對爭議事實進行充分協商,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裁決。仲裁庭做出裁決后應制作調解裁決書。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規定時間內向法院起訴。 (5)調解或裁決的執行階段。仲裁調解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仲裁裁決書在法定起訴期滿后生效。生效后的調解或裁決,當事雙方都應該自覺執行。 申請勞動爭議訴訟程序 勞動爭議訴訟是人民法院按照 民事訴訟法 規的程序,以 勞動法 規為依據,按照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 1、依照現行法律規定,勞動者主要的法定維權渠道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勞動保障監察程序。 2、目前兩個程序都存在各自的不足: (1)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勞動者需出庭舉證、辦理比較繁瑣的仲裁訴訟手續,勞動者常常由于應訴能力不強導致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2)按照勞動監察程序舉報投訴,可以免去出庭應訴之累,成本低,但是由于勞動監察處理該類案件時缺乏司法體系的有力支持,勞動保障監察處理難、執行難現象十分突出。 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都可以到咨詢,我們專業的律師團隊都會詳細為您解答。
法律客觀:《勞動法》第83條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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