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北京市病假工資計算:1、病假計算基數:a、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b、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2、病假期限:a、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單位工作5年以下:3個月;b、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單位工作5年以上:6個月;c、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5年以下:6個月;d、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5年以上10年以下:9個月;e、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10年以上15年以下:12個月;f、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15年以上20年以下:18個月;g、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20年以上:24個月。3、病假計算公式假計算基數X病假期限。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國家規定門診病假最多開幾天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病假工資的計算方式為: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除以21.75,得到的數值乘以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再乘以病假的天數即可以得到員工的病假工資。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員工病假期間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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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病假工資如何計算?
病假期間的工資計算方式為:
病假工資=(計算基數/21.75)×計算系數×病假天數。
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和計算系數確定后,便可計算出病假工資的數額。
1、病假工資的基數按照以下三個原則確定: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此外,按以上三個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2、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
1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2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
3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4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5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2)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
1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
2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
3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二、病假期間工資發放標準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病假期間工資發放標準為:
1、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內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給;
(四)連續工齡滿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95%發給。
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上浮5%。經濟效益差,難以達到上述標準的企業,經本企業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可以適當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各個檔次標準的5%。
如情況特殊超過5%的,應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
2、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5%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3、原系全國勞動模范、省(部)級勞動模范以及部隊軍以上單位曾授予戰斗英雄或曾榮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榮譽的職工,在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4、職工患病,在醫療期內停工治療期間,每月領取的病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想要計算病假期間的工資,首先要確定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以及計算系數。病假工資的發放標準,根據請假的期限和員工工齡的不同而有所差別,但無論怎么樣,病假工資都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這為員工在生病期間的生活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病假工資 計算標準: 病假工資的計算,首先要確定兩個變量,一是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二是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 病假工資的基數按照以下三個原則確定: (1)有約定的,按不低于 勞動合同 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 工資 標準確定。 集體合同 (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法律客觀: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任何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企業應該根據職工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期。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時,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一、法律規定1、《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2、《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21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第22條勞動者在事假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資。”二、對上述規定的解讀1、對于病假工資,用人單位可以在合同中與職工進行約定,只要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的80%就可以。根據2006年6月28日發布的《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第一條的規定,北京市最低工資為640元。根據勞動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中的規定,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20.92天和167.4小時,因此,北京市最低日工資為30.59元,其80%為24.47元,因此,病假工資每日不得低于24.47元。2、對于事假工資,企業完全可以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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