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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標準的法律規定(法律中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是什么)

首頁 > 勞動人事2024-09-15 15:40:29

最低工資規定,有能解答的嗎?

最低工資規定.最低工資永遠是人們關心的話題,尤其是低收入的人.那么,法律上是如何規定最低工資標準的呢?

《最低工資規定》于2003年12月30日通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七次部務會議,現在發表,自2004年3月1日起實施.

第一條為了維護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屬的基本生活,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企業、民營非企業、有雇傭者的個人工商店(以下統稱雇傭者)和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規定所謂的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的最低工作報酬.

本規定所謂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工人依法享受帶薪年假、探親假、結婚假期、生育假期、生育手術假期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正常勞動.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

各級工會組織依法監督本規定的執行情況,發現用人單位支付工人工資違反本規定的,有權要求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

第五條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用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條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應參考當地就業人員及其贍養人口最低生活費、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保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情況等因素.

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在公布的每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應考慮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和基本醫療保險金的因素,同時應適當考慮非全日制工人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工人的差異.

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具體計算方法見附件.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行政區域有最低工資標準.

第八條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和調整方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級工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研究制定,將制定的方案提交勞動保障部.方案內容包括最低工資確定和調整的依據、適用范圍、制定標準和說明.勞動保障部收到擬定方案后,應征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意見.

勞動保障部可以對方案提出修訂意見,如果方案收到后14天內沒有提出修訂意見,則視為同意.

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方案,批準后7天內向當地政府報告,至少發表一種全地區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表后10天內應向勞動保障部報告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條最低工資標準發布實施后,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相關因素發生變化,應及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

第11條的使用者必須在最低工資標準發表后10天內向本部門的全體勞動者公示這個標準.

第12條,如果工人提供正常工作,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工人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津貼

(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加薪等工資形式的使用者,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的基礎上,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工人因本人原因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工作的,不適用于本條規定.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命令其期限改正的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命令其期限內支付工人工資,并命令其支付工人工資的1~5倍.

第十四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發生爭議,按勞動爭議處理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規定自2004年3月1日起實施.1993年11月24日原勞動部發布的《企業最低工資規定》同時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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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底薪最低標準2022

1、北京月最低工資標準2200元
2、上海月最低工資標準2480元
3、重慶月最低工資標準1800元
4、山西月最低工資標準一檔:1700元,二檔:1600,元,三檔:1560元
5、湖南月最低工資標準一檔:1700元,二檔:1540元,三檔:1380元
6、河北月最低工資標準一檔:1900元,二檔:1790元,三檔:1680元
7、遼寧月最低工資標準一檔:1810元,二檔:1610元,三檔:1480元
8、貴州月最低工資標準一檔:1790元,二檔:1670元,三檔:1570元
9、福建月最低工資標準一檔:1800元,二檔:1720元,三檔:1570元
10、內蒙古月最低工資標準一檔:1760元,二檔1660元,三檔1500元
11、吉林月最低工資標準一檔:1780元,二檔1680元,三檔1580元
12、江蘇月最低工資標準一檔:2020元,二檔:1830元,三檔:1620元
13、四川月最低工資標準一檔:1780元,二檔:1650元 ,三檔:1550元
一、工資形式一般有以下幾種:
1、計時工資。
2、計件工資。
3、定額工資。
4、浮動工資。
5、獎金。
6、津貼。
二、農民工發現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1、未按照約定支付工資的;
2、支付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3、拖欠或克扣工資的;
4、不支付加班工資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國家規定最低工資

法律主觀:

一般來說,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一、國家規定最低工資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根據《最低工資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的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1、延長工作時間工資;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系后,試用、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在非全日制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支付的小時工資不得低于當地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二、最低工資標準含社保嗎1、《最低工資規定》已于2003年12月30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7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2、《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除此之外,《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也有相同的規定。三、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怎么辦1、與單位就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進行溝通。2、撥打“12333”當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咨詢電話,根據語言提示,選擇需要咨詢的內容,進行投訴。3、當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希望上文的的內容會有所幫助。

法律客觀: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根據《最低工資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的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1)延長工作時間工資;(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系后,試用、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在非全日制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支付的小時工資不得低于當地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規定第一條為了維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本規定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對本規定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發現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違反本規定的,有權要求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第五條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第六條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應參考當地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應在頒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考慮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因素,同時還應適當考慮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人員之間的差異。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具體測算方法見附件。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不同行政區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資標準。第八條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和調整方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工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研究擬訂,并將擬訂的方案報送勞動保障部。方案內容包括最低工資確定和調整的依據、適用范圍、擬訂標準和說明。勞動保障部在收到擬訂方案后,應征求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的意見。勞動保障部對方案可以提出修訂意見,若在方案收到后14日內未提出修訂意見的,視為同意。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將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在批準后7日內在當地政府公報上和至少一種全地區性報紙上發布。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在發布后10日內將最低工資標準報勞動保障部。第十條最低工資標準發布實施后,如本規定第六條所規定的相關因素發生變化,應當適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應在最低工資標準發布后10日內將該標準向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公示。第十二條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于本條規定。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發所欠勞動者工資,并可責令其按所欠工資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第十四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就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發生爭議,按勞動爭議處理有關規定處理。第十五條本規定自2004年3月1日起實施。1993年11月24日原勞動部發布的《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同時廢止。最低工資標準測算方法確定最低工資標準應考慮的因素確定最低工資標準一般考慮城鎮居民生活費用支出、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失業率、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可用公式表示為:M=f(C、S、A、U、E、a)M最低工資標準;C城鎮居民人均生活費用;S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A職工平均工資;U失業率;E經濟發展水平;a調整因素。確定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用方法1.比重法即根據城鎮居民家計調查資料,確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戶為貧困戶,統計出貧困戶的人均生活費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業者的贍養系數,再加上一個調整數。2.恩格爾系數法即根據國家營養學會提供的年度標準食物譜及標準食物攝取量,結合標準食物的市場價格,計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標準,除以恩格爾系數,得出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再乘以每一就業者的贍養系數,再加上一個調整數。以上方法計算出月最低工資標準后,再考慮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社會救濟金和失業保險金標準、就業狀況、經濟發展水平等進行必要的修正。舉例:某地區最低收入組人均每月生活費支出為210元,每一就業者贍養系數為1.87,最低食物費用為127元,恩格爾系數為0.604,平均工資為900元。1.按比重法計算得出該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為:月最低工資標準=210×1.87+a=393+a(元)(1)2.按恩格爾系數法計算得出該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為:月最低工資標準=127÷0.604×1.87+a=393+a(元)(2)公式(1)與(2)中a的調整因素主要考慮當地個人繳納養老、失業、醫療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費用。另,按照國際上一般月最低工資標準相當于月平均工資的40-60%,則該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范圍應在360元-540元之間。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月最低工資標準÷20.92÷8)×(1+單位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比例之和)]×(1+浮動系數)浮動系數的確定主要考慮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人員之間的差異。各地可參照以上測算方法,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月、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將受哪些處罰《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除此之外,《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也有相同的規定。

國家對最低工資標準有哪些規定

法律主觀:

由于我國各個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工資水平與物價水平差別較大,因此《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目前我國的最低工資標準都是按地區確定的,全國沒有統一標準。根據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勞動部于1993年和1994年先后頒布了《企業最低工資規定》和《勞動部關于實施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通知》,這兩個文件對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提出了具體的規定。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實行政府、工會、企業三方代表民主協商原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最低工資制度的實施實行統一管理。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最低工資制度實行統一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工會、企業家協會經向當地工商業聯合會、財政、民政、統計等部門咨詢后研究確定的最低工資標準要報勞動部征求意見,報出25日內未接到勞動部提出變更意見,或接到變更意見進行修改后,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批準后7天內在當地政府公報上和至少一種全地區報紙上公布,同時報國務院備案,抄送勞動部。最低工資標準發布實施后,如因確定最低工資標準的諸項因素發生變化,或本地區職工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累計變動較大的,應當適時調整,但每年最多調整一次。

法律客觀: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根據《最低工資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的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1)延長工作時間工資;(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系后,試用、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在非全日制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支付的小時工資不得低于當地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規定第一條為了維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本規定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對本規定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發現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違反本規定的,有權要求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第五條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第六條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應參考當地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應在頒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考慮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因素,同時還應適當考慮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人員之間的差異。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具體測算方法見附件。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不同行政區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資標準。第八條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和調整方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工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研究擬訂,并將擬訂的方案報送勞動保障部。方案內容包括最低工資確定和調整的依據、適用范圍、擬訂標準和說明。勞動保障部在收到擬訂方案后,應征求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的意見。勞動保障部對方案可以提出修訂意見,若在方案收到后14日內未提出修訂意見的,視為同意。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將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在批準后7日內在當地政府公報上和至少一種全地區性報紙上發布。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在發布后10日內將最低工資標準報勞動保障部。第十條最低工資標準發布實施后,如本規定第六條所規定的相關因素發生變化,應當適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應在最低工資標準發布后10日內將該標準向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公示。第十二條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于本條規定。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發所欠勞動者工資,并可責令其按所欠工資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第十四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就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發生爭議,按勞動爭議處理有關規定處理。第十五條本規定自2004年3月1日起實施。1993年11月24日原勞動部發布的《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同時廢止。最低工資標準測算方法確定最低工資標準應考慮的因素確定最低工資標準一般考慮城鎮居民生活費用支出、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失業率、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可用公式表示為:M=f(C、S、A、U、E、a)M最低工資標準;C城鎮居民人均生活費用;S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A職工平均工資;U失業率;E經濟發展水平;a調整因素。確定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用方法1.比重法即根據城鎮居民家計調查資料,確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戶為貧困戶,統計出貧困戶的人均生活費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業者的贍養系數,再加上一個調整數。2.恩格爾系數法即根據國家營養學會提供的年度標準食物譜及標準食物攝取量,結合標準食物的市場價格,計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標準,除以恩格爾系數,得出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再乘以每一就業者的贍養系數,再加上一個調整數。以上方法計算出月最低工資標準后,再考慮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社會救濟金和失業保險金標準、就業狀況、經濟發展水平等進行必要的修正。舉例:某地區最低收入組人均每月生活費支出為210元,每一就業者贍養系數為1.87,最低食物費用為127元,恩格爾系數為0.604,平均工資為900元。1.按比重法計算得出該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為:月最低工資標準=210×1.87+a=393+a(元)(1)2.按恩格爾系數法計算得出該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為:月最低工資標準=127÷0.604×1.87+a=393+a(元)(2)公式(1)與(2)中a的調整因素主要考慮當地個人繳納養老、失業、醫療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費用。另,按照國際上一般月最低工資標準相當于月平均工資的40-60%,則該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范圍應在360元-540元之間。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月最低工資標準÷20.92÷8)×(1+單位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比例之和)]×(1+浮動系數)浮動系數的確定主要考慮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人員之間的差異。各地可參照以上測算方法,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月、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將受哪些處罰《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除此之外,《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也有相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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