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病假規定
機關工作人員的病假規定:工作人員請病假不超過兩個月的,發給原工資;如果超過兩個月,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則工資照發。
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如果是要請病假肯定要先到公立的醫院去讓醫生開具診斷書,然后及時告知自己的主管領導,然后在主管領導那里教自己的病假條和診斷書,然后由自己的領導簽字,再把這些資料帶到人事科,由人事科的同志進行備案。
在編人員長期病假會被開除嗎?
在編人員長期病假不會被開除。員工請長期病假,根據工作年限享受一定期限的醫療期,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無權辭退患病職工。醫療期結束后仍然無法工作的,如果醫療期滿后,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為了適當解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的生活困難問題,有利于病休人員早日恢復健康,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作如下規定:一、工作人員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二、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
第二條 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綜上所述,病假即為醫療期根據工作年限不同,最高可以達到24個月。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同時,在各省、直轄市中,也會有相關規定,其規定時間應當不少于以上第三條的規定。
勞動法2021年新規定病假工資
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病假工資新規定:
1、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2、請長病假的職工,在病假期間與原單位保持著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標準確定;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br>(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后,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事業單位職工重大疾病休假規定
事業單位職工請病假規定如下:
1、機關工作人員患病應及時向主管領導請假,并遞交病假條,由主管領導簽字,報人事科備案;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患病應及時向單位領導請假,并遞交病假條,由單位領導簽字后,報辦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備案;
3、一般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請病假都是直接要向主管的領導遞交病假條的,而且事后人事科要進行報備。
工作人員病假期間工資待遇如下:
1、工作人員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2、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2)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
3、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
(2)工作年限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3)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1)、(2)、(3)項工作人員中,獲得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授予的勞動英雄、勞動模范稱號,仍然保持榮譽的,病假期間的工資,經過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批準,可以適當提高。
綜上所述,事業單位職工請病假是需要向主管領導遞交病假條,由主管領導簽字,報人事科備案,之后才可以休病假。休病假期間的工資根據休病假的時間長短也有所不同。關注律師,帶你學習更多法律知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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