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法定假日加班工資怎么算
《勞動法》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在計算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時,不能將正常工資抵消加班工資。原勞動部發布的《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明確規定,凡是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補休的,均應該支付給勞動者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150%、200%的工資;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則應該另外向勞動者支付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小時或日工資標準300%的工資。所以,如果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其所在單位應該按某日工資標準的300%向其支付加班工資。所謂的法定節假日,指的是1月1日、5月1日、5月2日、5月3日、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和農歷新年的初一、初二、初三,每年共10天。法定休假日期間企業安排員工加班加點的,應按不低于員工本人日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另外,員工依法享受產假、看護假、節育手術假等假期的,用人單位應當視為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員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嫁、喪假等假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員工本人標準工資的標準支付其假期的工資。加班工資算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8年1月10日發布通知,按照最新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后,職工全年約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有所調整。這次調整首次應用“月計薪天數”(21.75天)代替此前的“月工作日”(20.92天)來計算加班費基數,因此勞動者節假日的加班費與此前相比略有減少。(一)應付工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8年1月10日下發《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規定,勞動者的制度工作時間(即全年總天數減去休息日及法定節假日)由此前的251天減少為250天,則每月工作日由的20.92天調整為20.83天。該《通知》還首次提出一個“月計薪天數”的概念,用以計算日工資、小時工資,而俗稱的節假日加班三薪、公休日加班雙薪正是以日工資、小時工資為計算基數。《通知》明確指出,按照《勞動法》第51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也就是說11個節假日即使不上班也應計薪,除去不計薪的104個雙休日,月計薪天數應為(365-104)/12,即21.75天,再由月工資收入除以21.75得出日工資水平。以北京市月平均工資3008元為例,則勞動者節假日加班應以138.3元為基數,發放三薪或雙薪。(二)計薪天數針對節假日多一天對加班費到底有無影響的問題,北京某律師事務所律師證實,“《通知》理清了一個概念,就是‘月計薪天數’。加班工資應以此計算,而月計薪天數只與雙休日有關,與法定節假日無關,因此對加班費并無影響。”因此在這個新增的“月計薪天數”的意義上,加班費確實比以前按“月工作日”算減少了,但今后無論法定節假日增加到多少天,都對加班費沒有影響。以上就是關于2018年國家法定假日加班工資怎么算的全部內容。通過本文我們可以知道,2018年國家法定假日加班工資算法應該是以138.3元為基數,發放三薪或雙薪,但是要注意一個問題,就是我國的法定節假日由251天調整為250天,因此勞動者的節假日加班費會有減少。
法定節假日雙倍工資怎么算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X300%X加班天數。
國家規定的加班費計算方法如下:
1、標準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按照勞動部《關于印發的通知》,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法定節假日工資的計算方法如下:
1、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相對應的計算公式是:
2、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 = 加班工資基數/21.75X天數X300%;
3、法定節假日小時加班工資 =加班工資基數/21.75/8X小時數X300%;
4、休息日加班工資 =加班工資基數/21.75X天數X200%;
5、休息日小時加班工資 =加班工資基數/21.75/8X小時數X200%;
6、平日延時加班工資 =加班工資基數/21.75/8X小時數X150%。
綜上所述,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定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費發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確定了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后,還必須區分不同情況,才能準確計算出加班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節假日加班補助標準是多少?
節假日加班的話是平時工資的300%。如果是雙休日加班的話是按照平常工資的200%進行補貼。這是國家對于節假日加班的明確規定。任何工作單位都必須執行該項規定。不得拖欠員工加班費。
一、節假日加班補助標準是多少? 國家規定的加班費計算方法: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定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費發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因此,對于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節假日加班,加班費應當以不低于日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加班工資,而在5月2日、3日加班應當以公休日加班的標準給予雙倍支付工資。 日工資基數的計算方法為:月工資除以一個月計薪的天數,今年中國節假日調整后的月計薪天數為21天。二、休息日加班工資如何計算 現實中很多企業對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存在認識上的兩種誤區,一是認為只要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用人單位就可隨意安排勞動者的工作時間,而無需支付加班工資;另一種看法認為,只要單位規定,就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規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必須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即用人單位無權自行決定實施這一工時制度。 在實行標準工時制和計件工時的情形下,依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而在實行綜合計算工時的情形下,情況發生改變。這是因為按照《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職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屬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時,要依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職工的工資報酬。”《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上班的話,必須得支付300%的工資,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往上增長。如果是在雙休日進行加班的話,必須要支付勞動者200%的工資。如果有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員工的加班工資的話,那么勞動者可以向法院進行申訴,或者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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