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階段仲裁程序是以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起始。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書后,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申請人發出仲裁通知書及附件。2、組庭階段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和選定仲裁員。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庭組成后,仲裁委員會向雙方當事人發出組庭通知書。當事人在收到組庭通知書后,對仲裁員的公正性有懷疑時,可以在首次開庭前提出回避申請,同時應當說明理由。若回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因回避而重新選定或指定仲裁員后,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序重新進行,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3、開庭審理階段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申請仲裁后,有自行和解的權利。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撤回仲裁申請。在庭審過程中,若雙方當事人自愿調解的,可在仲裁庭主持下先行調解。調解成功的,仲裁庭依據已達成的調解協議書制作調解書,當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根據調解協議制作裁決書。調解不成的,則由仲裁庭及時作出裁決。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共同約定的鑒定部門鑒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鑒定費用由當事人預交。4、裁決階段仲裁庭在將爭議事實調查清楚、宣布閉庭后,應進行仲裁庭評議,并按照評議中的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則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在進行工傷鑒定后,有權向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賠償,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合法合理的補償。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賠償承諾,勞動者可以直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拒不賠償的只能通過訴訟來進行解決。
法律客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1.提交仲裁申請:當勞動爭議發生時,受害方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或相關仲裁機構提交仲裁申請。申請中需要詳細說明爭議的事實和要求,并提供相關證據。
2.受理及調解:仲裁機構會在收到申請后進行受理,并通知被申請方。在受理階段,仲裁機構可能會安排調解,即邀請雙方進行協商和談判,以嘗試解決爭議。如果調解成功,雙方可以達成和解協議。
3.仲裁庭組成:如果調解未能解決爭議,仲裁機構會組成一個仲裁庭。仲裁庭由仲裁員組成,一般是由一名主仲裁員和兩名副仲裁員組成。
4.爭議仲裁:仲裁庭會根據申請方和被申請方的陳述和提供的證據,進行聽證和調查。雙方可以提供證人證言、書面證據等。仲裁庭會根據法律和相關規定,作出仲裁裁決,解決勞動爭議。
5.仲裁裁決: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雙方需要遵守并執行。仲裁裁決一般會在一定的期限內生效,當裁決生效后,雙方應按照裁決的要求履行義務。
6.申請執行或上訴:如果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同時,雙方還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對仲裁裁決進行上訴,向法院申請復議或撤銷。
【結語】
需要注意的是,具體的勞動仲裁流程可能會因地區、國家的法律規定和仲裁機構的具體程序而有所不同。在實際操作中,建議受爭議方咨詢當地的勞動仲裁機構或法律專業人士,以獲得準確的流程和相關法律建議。
勞動仲裁的概念 勞動仲裁是指勞動爭議當事人將勞動爭議提交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處理,由其就勞動爭議的事實與責任做出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的判斷和裁決。 勞動仲裁程序 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三條以及《企業 勞動爭議處理 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 勞動爭議案件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進行了仲裁,并且依法作出了 仲裁裁決書 ; (2)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 勞動爭議仲裁是提起 勞動爭議訴訟 的必經程序,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未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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