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行政部門會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如果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被員工告到勞動局可能主要會面臨三點后果: 1、可能對企業的誠信度和形象產生不利影響; 2、企業會對此付出一定的法律成本或法律責任; 3、企業可能會面臨相關 行政處罰 。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十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 法規 或者規章的行為,根據調查、檢查的結果,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對應當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 (三)對情節輕微且已改正的,撤銷 立案 。 發現違法案件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事項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
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
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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