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視同工傷死亡賠償標準包括喪葬補助金、死亡賠償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如果職工所在單位參加了工傷保險的,則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支付;如果職工所在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則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由用人單位予以支付。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一、按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勞動者上班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亡。
勞動者工亡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按下列標準支付喪葬費、工亡補助金和撫恤金(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1)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工作中突發疾病,經過搶救無效48小時之內死亡的,視同工傷,享有工亡待遇。經搶救無效48小時之外死亡的,按因病死亡待遇處理。
目前,企業職工病死亡待遇全國尚無統一規定,有各省或直轄市、自治區規定,通常有喪葬費、撫恤金(救濟金)和供養直系親屬定期生活困難補助組成,具體標準請咨詢當地人社局。
(2)僅僅是在用人單位區域內,并非工作中遭遇事故傷害死亡的,由侵權人按照人身損害侵權責任賠償;如果沒有侵權人或者是因為疾病死亡的,享有非因工和因病死亡待遇(同一標準)。
拓展資料:
工傷保險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 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而制定的法律條例,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以來,對于及時救治和補償受傷職工,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條例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為了解決出現的問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在認真總結條例實施經驗的基礎上,于2009年7月起草了《工傷保險條例修正案(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議。
《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已經2010年12月8日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工傷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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