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規定的產假生育假一共多少天1.《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8條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根據以上規定,法定的產假期為90天。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對產假時間另行規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標準。如果因為特殊情況休假超過90天的,只要有醫院證明就可以向單位請病假,但病假期間不能享受產假待遇對于生育假期,國家勞動法有一個明確的規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另外,每個地區對產假都有自己的補充規定。2.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相關規定)3.勞動部還下發了一份《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對女職工產假、產假期間待遇以及適用范圍等問題更為詳細的解釋: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后,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二、休產假被辭退怎么辦女職工輔乳期間,沒有嚴重行為,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女職工哺乳期間,若非女職工本人嚴重,具有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否則,屬于違法解除合同,女職工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即本單位每年兩個月本人工資。附: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三、單位能開除休產假的女工嗎在哺乳期內與公司的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應延續至哺乳期期滿時終止。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終止。為了維護勞動者在一些特殊情況下的權益,國家規定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使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也不得終止勞動合同: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者尚處在醫療期、孕期和哺乳期內的,勞動合同應延續至勞動者醫療期、孕期和哺乳期期滿時終止。用人單位有義務繼續向勞動者提供醫療待遇和生育待遇。2、勞動者因工傷完全喪失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有關傷殘待遇。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法律客觀:《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對準媽媽來說,最關注的一個點就是產假,畢竟產假時間越長,準媽媽可以有更多的時間來照顧孩子和恢復自身身體。那么,2023年的產假有沒有發生變化呢?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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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2023年產假最新規定是158天。
【2】上海。2023年產假最新規定是158天。
【3】江西。2023年產假最新規定是188天。
【4】安徽。2023年產假最新規定是158天。
【5】湖北。2023年產假最新規定是158天。
此外,對于產假天數是按照自然日計算還是工作日計算,法律暫未作出明確規定。一般來說,女性職工身體恢復需要的時間長度應當是一致的,以自然日計算為準,不考慮工作日和法定節假日。但部分地區對此已經進行明確規定。因此,產假天數是否考慮工作日和法定節假日需以職工所在當天政策為主。
2022年產假規定具體如下:
1、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享受散喚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延長婚假十天;
2、符合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可以給予其他優惠待遇;
3、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5、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6、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7、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8、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塵掘旦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經濟派擾社會發展情況,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進行調整。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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