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證人證言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舉證責任;是否符合工傷的標準的舉證責任。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委托代理合同簽訂前
(一)、詳細聽取受傷職工事發經過陳述,并作相應談話記錄,并要求委托人簽字,主要記錄以下內容:
1、受傷職工身份情況;
2、用工單位的大致情況(一般能說出單位名稱);
3、何時建立勞動關系,有無簽訂勞動合同,有無辦理工傷保險;
4.工作崗位及相關職責;
5、工資報酬及培訓情況;
6、勞動保護及相關防護措施;
7、發生工傷事故的時間、地點、原因、受傷部位;
8、治療過程,住院時間、醫療費支付情況,受傷后用人單位態度及意見;
9、受傷職工家庭成員及大致情況;
10、受傷職工本人的要求及期望。
(二)、核對相關病歷、醫院證明是否醫療終結,是否存在過醫療情形。
(三)、到事故現場作調查與核對,并查明以下內容(路程較遠的,應在辦理委托手續后進行):
1、用工單位的名稱、單位或工程項目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系電話;
2、單位開辦時間事工程的開工時間、竣工時間(應與受傷職工的第一次上班及受傷時間相吻合);
3、工程發包單位訴訟,便于以后財產保全時暫扣工程款;
4、與目擊證人(工友)取得聯系,并留下聯系方式,以便作調查筆錄;
5、發生以下情形做相應的證據保全工作:
(1)用工單λ或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明確表態不承認受傷職工是其職工或不在用人單λ或工程施工地點受傷的;
(2)用人單λ或工程施工負責人有毆打、恐嚇、驅逐受傷職工情形的。
(四)仔細核對,確定是否向勞動監察部門或其它部門進行控訴或要求其主持調解。
(五)其它,如核對受傷事故發生之日起是否超過一年,如超出一年,則工傷認定超時效,勞動部門不會受理工傷認定。
二、辦理委托代理合同時:
(一)詳細向其告知調查、仲裁訴訟程序中律師能夠做出具體事項;
(二)應明確委托人在辦理委托代理合同后應配合律師做的具體事項;
(三)應告知委托人在仲裁或訴訟中有哪些風險及相關防范措施;
(四)應送達相關委托文書、質量監督卡等;
(五)對文化程度不高的委托人,還應詳述委托合同的內容及律師收費辦法等相關情況以免代理后發生爭議;
(六)對于風險代理或予多交代理費的情形,應在委托合同著重予以書面確認,避免發生分歧或爭執;
(七)對于特別授權或辦理委托手續后,委托人就回外地工作生活情形的,應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確律師的代理權限及特別授權事項。
三、工傷認定程序(之前也可與對方調解):
(一)調查事故發生經過,作相關的證據固定工作,對于一些容易更失或被損毀的證據應及時保全,對一些流動性強或無固定職業的證人要及時作調查筆錄。
(二)制作《工傷認定申請書》,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
(三)向工傷事故發生地過去部門提交申請書及申請者,并提供以下材料:
1.受傷職工的身份證復印件及用人單λ工商登記材料;
2.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可證明存在勞動關系或事實勞動關系的材料;
3.事故發生時病歷、診斷證明書,法院記錄等醫療材料;
4.如系機動車事故傷亡的,應扣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四)及時與勞動部門聯系,看是否需補充材料。
(五)領取工傷認定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
如對工傷認定申請、勞動部門的不支持的情形,應考慮如下:
1.是否屬其它案由,走其它程序;
2.是否需提出重新認定申請或向勞動主管部門作出書面報告;
3.是否需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四、勞動能力鑒定程序:
(一)對照《職工工傷與職工病致殘程度鑒定》看是否構成傷殘及等級程度及護理依賴等級;
(二)制作《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書》,并填寫《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表》;
(三)制作《生活自理障礙鑒定申請書》;
(四)向勞動部門速交相關申請書及醫療材料(包括病歷、CT報告單等);
(五)領取勞動能力或生活自理障礙等級報告;
(六)征求委托人意見,是否申請再次鑒定。
五、勞動仲裁程序:
(一)制作《工傷保險待遇請求清單》;
(二)與用人單位聯系,可否調解;
(三)向勞動爭議仲裁遞交《申訴書》及證據材料;
(四)準備庭前材料并到勞動仲委閱卷了解用人單位的答辯意見等;
(五)參加庭審;
(六)庭后和解或調解。
對于工傷認定的申請,其中的流程是包括證人的作證的,但如果證人作假,那么他是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所以,勞動者在受傷后,如果需要進行工傷認定的,可以根據以上所述的流程進行,同時相關資料和證據需要保存好,以便于能夠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工傷舉證是由誰舉證
工傷傷害一般由申請的單位或者申請的職工一方舉證。
但如果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則由用人單位向受理申請的行政部門承擔舉證責任。
做工傷鑒定的流程如下:
1、 由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填寫《勞動鑒定申請表》,申請勞動鑒定。特殊情況,職工可直接申請;
2、提供歷次病、傷、殘醫院治療的原始病歷,屬因工傷殘的, 持工傷事故調查報告及有關材料;屬的,需持衛生部門授權的職業病防治所提供的診斷資料;屬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診斷資料;其它情況的,需持有說服力的證明等報勞動鑒定委員會;
3、勞動鑒定委員會應認真審定申請及附件材料,對資料不全或情況不明的不予受理;
4、對符合條件的,統一安排鑒定,并把鑒定的時間、地點、人員提前通知企業及有關人員;
5、勞動鑒定委員會應當委托符合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或者聘請有鑒定資格的醫生組成專家組對被鑒定人員進行喪失勞動能力的醫學診斷;
6、專家組對傷殘、病殘職工的狀況,寫出定性、定量的診斷意見,由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傷病或,并發給等級證明書。勞動鑒定委員會應將鑒定結果及時通知企業和被鑒定的職工;
7、職工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復查。
綜上所述,勞動者人身受到了傷害,此時是否屬于工傷,并不是用人單位說了算,當然也不會因為受傷是發生在工作過程中或者工作場所內,就直接判斷為工傷。此時需要相關人員,如受傷勞動者及其直系親屬、受傷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依法在規定時效內申請進行工傷認定,之后根據認定的結果才能確定是否屬于工傷事故。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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